渝北府人〔2007〕7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蹇和民同志免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渝北区区管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渝北委办〔2005〕10号)规定,经重庆市渝北区第十六届人民政府2007年5月14日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免去蹇和民同志重庆市渝北区妇幼保健院院长职务。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 人事 免职 通知
抄 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委各部
委、群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