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委办发〔2008〕6号
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部门服务社会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园区(风景区)党工委、管委会,各人民团体:
经区委十二届第32次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重庆市渝北区部门服务社会评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30日
重庆市渝北区部门服务社会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管理方式,改进部门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优化全区发展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评议对象及内容
第三条 评议对象:发改委、经委、教委、科委、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建委、市政委、交委、水农局、农业局、商委、外经委、文广新局、卫生局、计生委、移民局、环保局、林业局、旅游局、房管局、统筹办、残联、安监局、物价局、粮食局、中小企业局、广电台、供销社、公安分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分局、工商分局、规划分局、食药监局、质监局、烟草局、气象局、消防支队、交警支队,共计44个区级部门。
第四条 评议内容
(一)服务态度:主要评议工作人员精神状态、文明礼仪、坚守岗位的情况。
(二)服务效率:主要评议部门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情况。
(三)服务质量:主要评议部门依法行政、规范收费管理、利民便民的情况。
第三章 评议方式及程序
第五条 参评人员
(一)参评范围。主要由直接服务对象,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人士(包括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离退休老同志、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代表,领导干部(包括区级领导和部门、镇街、园区、风景区党政主要领导)组成。同时,将区行管办对被评部门的工作考评纳入评议范围。
(二)建立数据库。采取全部或部分入库的方式建立各类参评人员数据库(直接服务对象、区级领导、区行管办的工作考评除外),其中非园区企业代表不少于400人,其他各类参评人员一般不少于100人。
(三)产生办法。每次评议前,除直接服务对象和区级领导外,各类参评人员均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原则上按30%的比例抽取。以上人员类别有交叉的,只归入其中一类,不重复参评。
第六条 评议方式
(一)即办即评。直接服务对象实行“即办即评”,即由直接服务对象根据承办部门的工作情况,通过电子评价系统或填表作出评定。此项工作由区纪委、监察局牵头,结合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定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每半年(6月底和12月底)统计一次结果。
(二)定期评议。直接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各类人员参加定期评议,采取召开会议集中填写评议表或通过信函寄送回收评议表的方式进行,同时另附征求意见建议表。此项工作由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牵头,每半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 表格设置。“即办即评”的电子评价系统和表格由区监察局负责设置。定期评议的表格按“好、较好、一般、差、不了解”设置,前四项分别按95分、85分、75分、55分计算分值,“不了解”的不计票不计分。
第八条 计分办法
(一)计分权重。各类参评人员评议结果所占权重分别为:直接服务对象占40%,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代表占25%,领导干部占30%(其中区级领导占20%,部门、镇街、园区、风景区党政主要领导占10%),区行管办占5%。
(二)加扣分办法
1.加分办法:评议对象改进服务质量、优化发展环境的好做法、好经验得到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书面肯定(通报、经验转发),且在全区或更大范围推广示范的,每项加0.5分。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2.扣分办法:评议对象在区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或其他渠道受到投诉,经区纪委、监察局查证属实的,或被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明查暗访发现严重问题的,视情况分别扣该部门评议得分1—10分;受到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批评的,每项扣0.5—2分;评议对象被市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每项扣0.5—2分。扣分据实计算。
以上加扣分依据,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
第九条 综合统计。由区统计局对“即办即评”和定期评议的情况进行认真统计,综合算分,实行加扣分后得出总分,并按部门得分依次排序。整个统计过程由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区行管办负责监督。每次参与统计的具体工作人员临时从区统计局抽调。
第十条 审核通报。评议结果出来后,由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将评议结果和整理归纳的有关问题,及时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同时将评议结果通报全区。
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全部评议资料最后由区委督查室整理归档。未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评议资料。
第四章 评议结果的运用
第十二条 媒体公示。每次评议结束后,在区内媒体(渝北电视台、今日渝北、渝北网)公示评议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严格奖惩
(一)对年度评议总分排前10位的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对排名前3位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分别依次加5、4、3分,排名第4—10位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分别加2分。同时报送区委组织部备案,作为任用该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依据(属市直部门的报送市主管部门)。对排名前3位的部门,提高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区管处级干部(正、副处级实职)的评优比例上浮10个百分点或增加1个优秀名额,工作人员的评优比例按应参加考核人数的20%(正常情况为15%)予以确定。对连续3年在社会评议中综合排名前10名的部门,区委、区政府将进行表彰奖励。
(二)对一次评议得分倒数后3位的部门,由区纪检和组织部门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谈话诫勉,该部门在评议结果公布后10日内向区委、区政府写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
对社会评议年度得分倒数后3位的部门,目标考核分别依次减5、4、3分。一年内连续两次评议得分倒数第一且得分低于85分的部门,对该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扣发领导班子成员全部考核性津补贴,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按应参加考核人数的10%予以确定。
对连续两次评议(含跨年度)得分倒数第一、且评议得分均低于75分的部门,责成该部门领导班子所有成员集体引咎辞职。
第十四条 对每次评议查找出的问题,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要将每个问题相应落实到有关部门,实行跟踪督查,并将有关部门整改落实的具体进展情况及时向全区通报。
第五章 评议的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评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牵头,区行管办、区监察局、区统计局参与。
第十六条 牵头和参与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工作程序,严守工作纪律,精心组织实施。参评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评部门的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被评部门要认真对待评议活动,严禁以吃请或发放礼品礼金等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评议活动,同时要以评议为动力,进一步找准差距,强化工作措施,狠抓整改落实,不断改善发展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附:渝北区部门服务社会评议表
主题词:部门服务 社会评议 办法 通知
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办公室 2008年7月1日印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