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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渝北区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区政府网站     更新时间:2008-8-25 
 
渝北府办发〔2008〕50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风景区)管 委会:
  《渝北区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渝北区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环境保护部等8部委《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8〕45 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8〕215号)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结合渝北区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对重庆作出的“314”总体部署的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我区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遏制污染事故发生,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
  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续督察工作的指示,在2008年重点案件后督察基础上,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历年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1、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确保各挂牌督办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29个场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要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开展后督察工作,并确保场镇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3、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对大盛再生纸生产厂家实施停产整治,实施挂牌督办。
  4、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提请政府责令关闭。
  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辖区内各类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
  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限期完成。同时,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集中开展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
要全面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对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对治理设施的监管。
  1、查清我区城南、城北、肖家河污水处理厂和两个机场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等。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达标排放。对不按要求确保正常运行,超标排放影响环境,尤其对我区减排工作造成直接影响的,由区政府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公开通报批评,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2、查清我区已建成的小型污水处理站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等。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达标排放。对已建成的场镇污水处理站因管理不善,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并公开通报批评。有关部门要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
  3、查清辖区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加强对已经封场的观山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4、查清辖区内重点化工企业、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档案记录、在线监控运行情况等。加大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集中开展重点流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
  推进重点流域环境保护规划的落实,对重点流域相关地区开展集中整治。
  1、对长江、嘉陵江渝北段,辖区内御临河流域、后河流域、朝阳河流域等区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已经验收未投入使用的企业,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2、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
  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且生产能力落后的企业,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4、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藻类大面积爆发。一要加大御临河、后河、朝阳河及库区排放氨氮、总磷等污染物企业的整治和监督检查力度。二要加大对限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监督检查力度。三要制定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当水源地水质安全受到威胁时,及时对污染企业采取限产、限排或停产等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三、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
  成立渝北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专项行动,研究解决全区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
  组  长:韦竟成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彭  敏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郭  义    区环保局局长
  成  员:杨继光    区发改委副主任
      刘洪禄    区经委副主任
      荣修模    区监察局副局长
      陈永平    区司法局副局长
      李兰斌    区工商分局副局长
      汪小平    区市政委员会副主任
      包秀华    区安监局副局长
      张星凡    区环保局副局长
      刘廷福    区农业局副局长
      童世杰    区水利农机局副局长
      韦长虹    区林业局副局长
      文谋凯    区中小企业管理局副局长
  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由郭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星凡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确保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任务的完成。
  区环保局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制订、完善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区发改委、区经委、区中小企业局等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严格控制“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审批立项,对已有的依法提请区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督促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区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区司法局负责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依法开展法律服务和实施法律援助,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区工商分局负责对无照经营的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及时依法吊销、注销被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严格办理登记,不得对 “十五小”、“新五小”企业违规办理工商登记。
  区安监局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及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督促企业制订、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止或减少危化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及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各类化工企业坚决整顿或依法提请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区市政委负责完善城区三级排水管网,提高其收集率和处理率,并组织清查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行情况。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排污口及市政排污口予以取缔。
  区农业局要加强对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督促和管理工作,对农村饮用水源污染严重的规模养殖场依法予以取缔,对辖区内次级河流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网箱养殖依法予以取缔。
  区水利农机局要加强对区境内湖库和次级河流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林业局要加强对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开发生态植被的保护管理工作,督促开发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加强对生态植被的保护,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区中小企业局要加强对煤矿、小型企业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区国土分局、区建委、区公安分局、区交委、区规划分局、区财政局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配合工作。
  (二)制度保障
  全区各级各单位要统一认识、统一要求、统一行动,要充分发挥环保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能作用,及时研究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狠抓检查落实。
  1、联合查处机制。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案件,以及屡查屡犯、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及时进行查处。各有关单位对具体案件的行政作为要做到有据可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完善交接手续。
  区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关停的企业,依法应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向颁证部门移送,依法应吊销营业执照的向工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要报请政府挂牌督办;需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区经济、监察、司法、建设、工商、安监、市政、农业等有关部门要责成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督查督办制度。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一年来群众反复投诉、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环保问题进行梳理,确定督办计划与督办重点。有关部门对督办案件要及时发出督办通知书,督促有关单位限时整改,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处理情况。
  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通过明查暗访等形式掌握被重点督办案件的实际处理情况,及时指导、督促案件查处落实到位。
  (三)主要工作措施
  1、建立完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要建立和完善环保长效机制,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坚持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
  2、加强挂牌督办,加强案件管理。要继续将本辖区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同时,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环境污染问题不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不摘牌。挂牌督办的事项和处理结果,将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对逾期未完成挂牌督办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3、加强综合整治,加强责任追究。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不仅要在“查”上下功夫,更要在“处”上加大力度。对群众反复投诉、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要重点查处,确保在短期内取得明显效果。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重点查处地方政府庇护或纵容违法排污企业、阻挠和干预环保执法,或在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造成破坏等问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4、加强舆论宣传,加强公众监督。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专项行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在当地媒体上公布“12369”环保投诉热线电话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公开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在区主要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并进行跟踪报道,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5、加强污染控制,加强区域限批。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引导企业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确保实现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约束性指标。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达不到重点流域控制断面水质标准的地区,对未完成减排项目建设的、严重违反环境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地区和企业集团,对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和企业,要实行区域或行业限批。有关部门要搞好联查联办,对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环境评估要限批,土地供应、项目安排、资金补助、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予以限制。
  四、工作日程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
  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检查和全面整治阶段(8月16日至10月底)
  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2005年以来的各类环境违法挂牌督办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2006年以来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对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重点流域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将本部门阶段工作情况分别于8月10日、9月10日、10月10日前报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阶段整治情况分别于8月15日、9月15日、10月15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1月底)
  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于11月10日前向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总结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王昌明 肖斌
  联系电话:86006202、86006007
  传    真:86006200
 
 
 
 
 
 
 
主题词:  环保  方案  通知
抄 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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