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府办〔2008〕75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解决三峡移民遗留问题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渝北区解决三峡移民遗留问题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区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4次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八日
重庆市渝北区解决三峡移民遗留问题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好渝北区三峡库区移民遗留问题,促进移民安稳致富和库区社会稳定,实现库区和安置区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三峡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6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渝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特指对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城镇移民进行困难扶助。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渝北区安置的签订了三峡移民搬迁安置销号合同且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和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以及从重庆库区其它区县自主迁入落户到渝北区且生活困难的上述移民。
第四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应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移民生活困难为重点,逐步提高移民的综合素质,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移民安稳致富,达到构建和谐库区的目的。
第五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突出解决移民的生活困难问题。
——移民受益。坚持尽量做到移民直接受益。
——区别对待。不搞普惠制。
——透明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操作,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章 方 式
第六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方式包括困难补助、特殊救济、就业培训、项目扶持。
第七条 困难补助
(一)补助范围。已完成搬迁并签定了三峡移民搬迁安置销号合同且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按三峡移民补偿标准进行了补偿的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家庭可申请困难补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移民家庭,不得申请困难补助。一是经济收入明显超过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家庭;二是已纳入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人口家庭;三是经政府就业机构一年内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人口家庭;四是财政预算管理人员家庭;五是服刑、批捕在逃人员家庭。
(二)补助标准。根据家庭移民人数(以申报时户籍为准)和困难程度,给予适当的困难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400元,每户每年不超过2000元。
(三)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移民家庭可申请困难补助。
1.整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无生活来源、家庭生活困难的;
2.家庭移民成员中有1—6级的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的;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移民,且无法定赡养人,生活困难的;
4.16周岁以下的移民,且无法定抚养人,生活困难的;
5.因灾害、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支出明显高于家庭收入的;
6.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办理程序。户主申请、居(村)民委员会核实、镇街初审、区有关部门审查审定。一是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庆市渝北区解决三峡移民遗留问题申报审批表》,并提供三峡移民搬迁安置销号合同及其它移民身份证明、居民户口本、户主身份证、家庭移民成员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残疾证以及其它生活困难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二是核实公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2人以上入户调查核实,提出核实意见及补助金额,交居(村)民委员会集体评定,并将评定的补助对象和金额在居(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在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报人的所有资料上报镇街初审;镇街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再次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在镇街所在地公示3天,无异议后,在审批表上签注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汇总后将全部材料报区移民局。三是审查审批。区政府委托区移民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审查后报区政府审定,区财政局根据最后审定结果,通过银行卡方式,直接将困难补助资金拨付给移民家庭或个人。
(五)办理时间。困难补助每年10月底前申报,12月底前审批,资金于次年1季度发放到移民户。
困难补助对象实行一年一核定。
第八条 特殊救济
(一)救济范围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适用对象,因其家庭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其家庭成员当年患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特别困难的;子女上学经济特别困难的,可申请特殊救济。
(二)救济标准
根据移民家庭困难程度分三个等次进行救济,每户每年不超过2000元。其中:一等,每户每年可享受特殊救济2000元;二等,每户每年可享受特殊救济1500元;三等,每户每年可享受特殊救济800元。
(三)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移民家庭可申请特殊救济。
1.移民家庭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10000元,可申请特殊救济三等;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15000元的,可申请特殊救济二等;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超过15000元或造成家庭成员重大伤残1—4级的,可申请特殊救济一等。
2.移民家庭成员当年因患重大疾病,自负医疗费用人民币5000元—10000元,可申请特殊救济三等;自负医疗费用人民币10000元—15000元的,可申请特殊救济二等;自负医疗费用人民币超过15000元的,可申请特殊救济一等。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移民家庭其子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具有法定抚养义务)考入国家承认学历全日制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招生),每个学生每年可申请特殊救济三等。
(四)提供材料
1.移民户主书面申请;
2.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三峡移民搬迁安置销号合同或其它移民身份证明材料;
4.当年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经济损失严重的,由户口所在镇街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造成家庭成员重大伤残的,由区民政部门出具伤残证明;
5.重大疾病患者必须有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病历材料、医疗费用票据等(不含药店出具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考入国家承认学历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出具大学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和低保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由移民户户主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填写《重庆市渝北区解决三峡移民遗留问题申报审批表》;居(村)委会组织2人以上入户调查核实,然后将核实结果在居(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镇街初审;镇街将审查结果在镇街所在地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区移民局;区移民局会同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审核,区政府审定。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定结果,通过银行卡方式,直接将特殊救济资金拨付给移民家庭或个人。
(六)办理时间。阶段性学习救济于每年8月底前申报,9月底前审批,10月底前发放资金;自然灾害或突发性救济于发生的当月申报,次月审批发放;重大疾病救济于每年10月底前申报,12月底前审批,次年1季度发放资金。
第九条 就业培训
(一)对象和范围。对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适龄移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资助移民家庭中的新增劳动力完成职业学历教育,资助职业介绍服务。就业培训工作纳入全区移民培训计划统一管理,由区移民局组织实施,对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适龄城镇移民由区移民局会同区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有计划的组织就业技能培训。
(二)方式和内容。利用已经命名挂牌的移民培训学校和基地,对年轻、有一定文化基础的,采取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进行订单式技能培训;对有一定经济头脑和创业意识、有初步创业条件的,由区移民局有计划的组织自主创业培训。
第十条 项目扶持
(一)扶持范围。对移民社区公益性建设项目、开发性就业岗位项目、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可以补助一定的资金用于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
(二)申报审批。扶持项目必须经社区80%的移民认可后,由项目业主向区移民局申报,区移民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查同意后,由业主组织实施。
使用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10万元(含1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编报项目实施方案;使用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10 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编报项目计划书。
单个项目每年的扶持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资 金
第十一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在中央财政预算设立的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中安排。
第十二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预算管理
(一)根据市下达到渝北区的解决遗留问题资金额度,95%按移民人数比例切块分配到镇街,由镇街包干全额用于解决困难补助和特殊救济;区级统筹5%,主要用于移民培训、项目扶持。
(二)解决三峡库区移民遗留问题资金,由区财政局在开设的“水库基金”专户中进行专帐管理。
(三)困难补助和特殊救济资金管理。经初审为享受困难补助或特殊救济的对象,由户主在区财政局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个人储蓄卡并告知镇街,由镇街将银行帐号如实准确填写在审批表上。审批工作结束后,由区移民局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交《重庆市渝北区解决三峡移民遗留问题困难补助(特殊救济)汇总表》。区财政局在资金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指定金融机构。指定金融机构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兑付到移民个人帐户上,并及时告知镇街,由镇街告知补助(救济)对象。
(四)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区财政局根据区移民局年初制定的培训计划,将培训资金直接划拨到区移民局,区移民局按照计划开展培训工作,并总结培训工作情况。
(五)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实行年度决算。每年年终,区财政局将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列入财政总决算,报告区政府。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区移民局、区财政局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镇街具体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镇街是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第十五条 区移民局是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全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实施细则、工作方案和项目计划的报批;区财政局负责切块资金的分配方案、资金拨付、资金使用效果的监督;区民政局负责协助界定困难移民家庭;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协助就业培训、就业岗位开发;区信访办负责移民的上访接待和做好移民的思想工作;区公安分局和镇街派出所负责编制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移民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置。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政策兑现全过程的监督,区审计局负责对全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区级其他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各镇街具体负责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政策的入户宣传、移民困难补助对象的登记、录入、初审、汇总,做好资金兑现和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镇街组织实施。自主迁入我区移民由现户籍所在地负责组织实施。原规划搬迁的区内移民迁出镇街在区内移民镇街安置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组织实施;迁出镇街在区内非移民镇街安置的,由迁出地负责组织实施。迁出区在市内库区区县(自治县)安置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组织实施;迁出区在市内库区区县(自治县)外安置的,由迁出地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 加强对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的管理。管理使用资金的单位、个人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移民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逃避。
第十八条 对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以及挤占、挪用、截留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渝北区移民局、渝北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 三峡移民 遗留问题 实施细则 通知
抄 送: 市移民局,市财政局;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
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人武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