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府办发〔2008〕43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日
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区安全生产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有效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渝府发〔2007〕10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含派出机构)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日常性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办法由本单位自行制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
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区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查。
区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
区域内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查。
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区政府督查机构、监
察部门,对区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查。
第四条 区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 区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行业分工,组成若干检查督查组开展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督查由区交警支队牵头;
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运输和交通工程建设安全检查督查由区交委牵头;
乡村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督查由各镇、街道牵头;
煤矿安全检查督查由区中小企业局牵头;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经营、职业卫生场所安全检查督查由区安监局牵头;
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和民爆器材安全检查督查由区商委牵头;
电力、燃气、天然气输气管道安全检查督查由区经委牵头;
消防安全检查督查由区消防支队牵头;
农机行业、水库、水利工程和河道采砂安全检查督查由区水利农机局牵头;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查由区质监局牵头;
市政环卫设施及市政建设安全检查督查由区市政委牵头;
地质灾害安全检查督查由区国土分局牵头;
危房及房屋拆迁、装修安全检查督查由区房管局牵头;
学校安全检查督查由区教委牵头;
渔业安全检查督查由区农业局牵头;
医疗机构安全检查督查由区卫生局牵头;
旅游安全检查督查由区旅游局牵头;
建筑施工、在建项目安全检查督查由区建委牵头;
林业安全检查督查由区林业局牵头;
区国资办参与相关行业的安全检查督查;
按照监管职责,其他行业的安全检查督查由相关部门牵头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安全检查督查,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由各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对所管行业涉及安全的事项实施检查督查,并将检查督查情况送本级综安办进行汇总、建帐,重大隐患由综安办统一上报。
各牵头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要按照检查督查要求,制定详细的年度工作方案并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查。检查督查活动结束后,各检查督查组要将检查督查及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总结报告于每月28日前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方法。
检查督查组要听取受检地区、部门和单位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向受检地区、部门和单位询问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情况。
检查督查人员要深入现场实地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查看各种资料、记录和台账。现场检查要以随机抽查和密查暗访为主,随机抽查应不少于2个单位。要利用录音、录像等多种方式,真实反映受检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检查督查要有台账和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被检查单位、检查内容、事故隐患或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方案等。
第七条 检查督查组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现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检查督查组要在检查督查当日或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向受检单位及时反馈检查督查意见。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实施跟踪监督,确保整改到位。对未按要求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库,在收到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实行挂牌督办。
第十条 检查督查实行重点监督和挂牌整治原则。
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事故频发或重大事故隐患突出的镇、街道、园区(风景区)、行业和单位实施重点检查督查和挂牌整治。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不得妨碍和干扰正常的检查督查工作。
第十二条 检查督查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在履行检查督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履行告知义务,遵守法定程序,保守受检单位的技术和业务秘密,不得影响受检单位的正常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经济管理 安全生产 检查督查△ 办法 通知
抄 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