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府发〔2008〕30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49号)的规定,现将我区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作如下调整:敬老院集中供养的,由原来的2040元/人·年提高为2340元/人·年,即195元/人·月;在农村散居供养的,由原来的1800元/人·年,提高为2100元/人·年,即175元/人·月。调标部分,区财政承担80%,镇街承担20%。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 民政 五保供养 通知
抄 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委各部
委、群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