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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做好有关税收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渝北区政府网     更新时间:2008-7-30 
 
渝北府发〔2008〕28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做好有关税收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加大耕地保护和管理力度,充分发挥税收对耕地利用的调节作用,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做好有关税收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47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35元;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52.5元。
    二、凡2008年1月1日以后办理征占地手续的单位或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征占地手续的,缴纳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三、从2008年6月1日起,耕地占用税由区地税局征收。区财政局、区地税局要做好征管职能划转和资料移交工作,确保征管工作正常开展。同时,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共同搞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四、征收耕地占用税是加强耕地管理的重要措施。区国土分局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通知单位或个人办理耕地占用手续时,同时应通知耕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并告知单位或个人履行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义务;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予发放。
 
 
 
 
二○○八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  财政  税收△  通知
抄  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委各部
          委、群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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