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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渝北区政府网     更新时间:2008-7-30 
 
渝北府办发〔2008〕42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
    自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我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框架基本形成,采购程序和采购方式不断优化,采购规模逐年扩大,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日益显现。但是,政府采购工作仍存在规模小、范围窄,缺预算、少计划,程序较多、效率不高,少数单位重视不够、配合不力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
    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节约财力的重要举措,是实施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实施政府采购,将公共支出中的购买行为置于全方位的监督机制之中,在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环境中运作,能有效地抑制公共采购中的各种腐败现象,有利于维护政府采购形象,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各级各部门要深化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认识,更加重视和支持政府采购工作,将政府采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起政府采购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重庆市渝北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本部门、本地区、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逐步建立起行为规范、服务高效、监管有力、协调发展的政府采购运行和监管体系。
    二、全力拓展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一)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是当前我区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今后,凡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采购项目,都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规避政府采购。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不断扩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范围,使采购规模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提高。
    (二)扩大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集中采购。在货物类项目采购方面,要及时将救济救灾物品、储备粮、农机具、种子等货物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在服务类项目采购方面,要继续做好车辆保险、软件开发等项目,并重点向工程设计和监理、定点接待、会务、公车定点加油和维修养护、物业管理、出版印刷、科研咨询、宣传展览、培训学习等方面拓展,积极探索对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实行政府采购。
    (三)积极推进工程类项目集中采购。今后,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工程类项目,均应实行政府采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理的工程项目,一并纳入政府采购的统计和监督范围。对不按规定进行工程发包的,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不予拨款或扣拨等额预算。属于基本建设的工程类项目,必须在落实投资计划的基础上进行招标,不得超投资计划招标采购。对于工程类项目实施集中采购的问题,区财政局、区建委、区发改委要制定既符合法律法规、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办法。
    三、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增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政府采购的重要依据,是开展政府采购的基础和重要环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必须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全面、完整、及时地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要硬化预算约束,强化预算执行,对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以及临时需要的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否则将视为违规采购。
    (二)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严格遵循政府采购预算追加、调整的审批程序,按照批复的预算编报采购计划。对追加预算(待安排资金)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及时调增政府采购预算;经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不予调减,确需调减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预算,于月末前报送下一月的采购明细计划(招标项目应提前2个月),确保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有计划地安排采购业务。
    (三)实行采购资金集中支付制度。今后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并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其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分散采购具备条件的也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应完善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充分发挥预算对政府采购的监控作用,努力使预算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作用更趋制度化。
    四、建立规范高效的运作机制,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
    (一)进一步优化采购方式。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公正的原则,继续将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同时,针对不同的采购需求,发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效用。对特殊行业等特殊或抗震救灾等紧急采购,可按程序报经区政府领导批准后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单一供应商采购、应急采购等多种灵活方式。同时,积极探索定点采购、电子采购、采购卡等采购方式,形成以公开招标为主、多种灵活有效采购方式并存的格局。
    (二)进一步提高采购时效。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按照《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集中采购运行规程(暂行)》的规定,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流程,明确政府采购各环节的工作时限,按照应减必减、能减则减、能并则并的原则,减少审批环节和操作程序,并及时向采购单位公布,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要逐步推行政府采购网络化管理,分步实施采购业务网上申报、批复、执行和网上评审、确认采购合同、集中支付采购资金,实现无纸化办公,方便采购人和供应商,以高效的运作推动政府采购的深入开展。
    (三)进一步强化采购服务。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延伸服务范围,细化服务标准,全面实行服务承诺制,真正做到全程服务、优质服务、高效服务。凡是符合法律政策规定、能够办理落实的,必须又好又快办理;不符合规定或一时无法办理的,要主动向采购单位解释说明。要建立与采购单位、供应商、评审专家等方面的联系机制,经常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情况,不断改进工作。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工作有序推进
    (一)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全方位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督职能,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为政府采购工作保驾护航。财政部门要以政府采购资金运行过程为主线,加强对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执行采购程序的监督检查。财政、监察部门应强化重大招投标采购项目的现场监督,加强采购项目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审计部门要把政府采购工作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加强对政府采购结果的审计。同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离退休干部,作为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对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二)加大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要不定期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专项检查,每年开展一次集中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区范围内通报。要严格按照《预算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重庆市渝北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加大对政府采购中违规违纪单位和责任人的查处力度,确保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渝北区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流程》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渝北区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流程
采购步骤
采购程序具体内容
责任部门
完成时限
第1步
编制采购计划,向财政部门报送采购申请,同时提交项目实施意见
采购单位
 
第2步
审核项目资金,确认采购方式,下达采购计划
财政部门
2个工作日内
第3步
制作并审核采购文件
采购机构制作
2个工作日内(技术复杂项目除外)
采购单位、财政部门审核
2个工作日内
第4步
发布采购信息
采购机构
第3步完成的当日内
第5步
接受投标登记
采购机构
招标方式
信息发布后20日
非招标方式
信息发布后5个工作日
第6步
组织开标、评标和公示采购结果
采购机构
评审结束的当日内公示采购结果,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7步
签约和验收
采购单位、采购机构(技术复杂或金额较大的须聘请专家参与)
验收应在履约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主题词:  行政事务  政府采购△  通知
抄  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委各部
          委、群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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