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区及居民楼消防设施
做好创建文明城区消防迎检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各区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居民区及居民楼消防设施是否齐全完好是全国文明城区创建测评体系中的测评内容之一,根据区文明城区创建办的安排,今年3月至5月,区消防支队对全区部分居民区及居民楼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特别是早些年修建的无物管的单体居民楼消防设施损毁严重,无人管理。为进一步搞好我区文明城区创建工作,全面完成创建目标任务。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增强完善居民区及居民楼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城市居民区及居民楼消防设施,是实现以人为本,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是城市消防安全环境和城市抗御火灾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城市文明的标志之一。各镇街、园区领导要充分认识完善居民区及居民楼消防设施工作的重要性,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切实把居民区及居民楼消防设施建设、社区消防建设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充分认识当前居民区及居民楼城消防设施面临的严峻性以及文明城区创建工作的紧迫性,认认真真研究解决本辖区居民区及居民楼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扎实推进创建工作。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全面完善居民区及居民楼消防设施
加强城市消防工作,努力构建火灾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消防法》赋予各级政府和基层政权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根据消防安全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和“一岗双责”原则,各镇街、园区党政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整改完善居民区及居民楼消防设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地要立即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居民区和居民楼消防设施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检查居民区和居民楼内消防设施的完好情况,并进行登记造册。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下决心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专项治理,力争近期内整改完善,取得明显成效。对有物业理管的居民区和居民楼,各镇街、园区要与派出所、物管单位一起检查,检查出消防设施不完善的,要督促物管或小区业主限期整改、完善。对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区和居民楼,特别是单体楼,各镇街、园区要逐栋检查,差什么消防设施,或损坏的,登记造册,将基本情况掌握起来。然后组织、督促居民区或居民单体楼成立业主委员会,完善自身管理机构,开展消防管理,完善本居民区或本居民楼消防设施。各社区居委会要按照2005年2月公安部等三部委颁布的《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提出的社区消防建设标准,及时增加、补充和完善公共消防器材箱、消防宣传栏等内容。各镇街、园区要积极落实社区居委会消防器材箱、消防宣传栏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经费,督促社区居委会完善公共消防设施。驻社区区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完善本单位住宅区和住宅楼的消防设施,积极协助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
三、加强信息报送
各镇街、园区要落实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将检查整治中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每月15日、30日前报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宋中才,电话:67189827。
附件:城市社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公通字〔2005〕10号)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附件:
城市社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公通字〔2005〕10号)
1、建有消防水源和室外消火栓,并有明显标志。
2、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居民停车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设置护栏不得阻断消防车通道。
3、设置有人值守的消防服务站或者在居民楼、院内设置公共消防器材箱。消防器材箱内配备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斧、救生绳、消防扳手等消防器材;服务站内除配备消防器材外,还应设报警电话,应急照明手电筒、防烟面罩等。
4、在社区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安全警示牌、消防画廊、居民防火公约。
主题词: 消防 设施 工作 通知
抄 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