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府〔2008〕49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
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根据渝北委办〔2008〕2号文件精神,现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把土地闸门,认真审查项目用地
(一)严格执行项目用地标准。在我区范围内的用地项目,必须是符合产业规划,投入产出率高,无污染,耗能低且无安全隐患的项目。
(二)部门联动,从严把关。为进一步优化用地结构,落实“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供地原则,区发改委应会同规划、国土等区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渝北区鼓励、限制和禁止供地目录》及《渝北区工业项目用地投入、产出强度标准》并发布实施,切实降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低的项目用地比例。各地各部门在招商引资时,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准入标准等方面,对引进项目进行严格审查,依法加强和规范管理。
区规划分局应根据规划大纲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工业用地的产业特点,在国家和市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项目用地容积率最低控制指标,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区国土分局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
区环保局应提出区域建设用地环境评价最低标准。
区财政局、区地税和国税局要依法严格落实和完善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政策。
(三)规范项目用地预审。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国土分局具体承办,会同区发改委、区建委、区规划分局和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组成项目用地预审小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是否符合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供地是否符合国家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合理、投资强度和产出率是否达到标准、环境评价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区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用地单位未取得区发改委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区国土分局不得受理预审申请;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用地单位必须通过预审方可按程序报批。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控制项目用地规模
(一)合理确定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和规模。区规划分局在土地出让前要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同时合理确定出让宗地的规模,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
(二)深化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区国土分局要会同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建委、区规划分局、区环保局等部门制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投入产出强度、项目用地开竣工时限、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今后在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中,用地单位必须与项目审批机关签定协议书,明确约定各项标准及违约责任,在工业用地招拍挂时作为竞买须知。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底价应根据地块位置、项目类型、产品附加值、技术含量和市场等多方面的因素,实行一定幅度的弹性价格,不能只按最低价标准执行。同时,工业用地出让必须达到“三通一平”土地使用条件,严禁生地出让。
(三)严格划拨土地管理。区国土分局要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对符合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用地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由区发改委会同区建委、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后,方可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四)严格土地价款缴纳制度。接牌单位或个人需一次性交清土地价款。未一次性交清土地价款的,严格执行滞纳金收取制度。一年内未按合同约定交清土地价款的,一律报原批准机关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依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加强项目用地批后监管
(一)依法用地,完善手续。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依法先行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道路、桥梁、学校和公园等公共公益基础设施建设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区发改委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区财政局不得核拨资金。港投公司、建龙公司、渝港公司等国有融资公司因融资需要且经区政府同意的要“特事特办”;严禁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未办理用地手续建设公共设施和住宅。
(二)严格履行合同,公建配套先行。凡合同约定由用地单位履行公共、公益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学校建设的项目用地,区规划分局和区建委在建设方案审批时,应首先审批其公建配套部分的规划设计,区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共同督
促用地单位优先建设。
(三)强化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商委和各园区(新城)管委会要对项目产业类型、投资额、产出强度等内容进行监督;区国土分局要对项目开竣工时间、价款缴纳等情况进行检查;区规划分局要对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执行情况及配套公益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区环保局要对环境评价最低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或未达到标准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违约责任,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建设项目申请竣工验收时,区建委必需会同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分局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未通过验收的工程,有关职能部门不得作出行政许可。
(五)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区国土分局要按照有关
规定,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无偿
收回;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
(六)实行批后实时报告制度。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在土地征收和供应后,应按季度向区土地管理委员会报告土地供应情况和项目用地建设情况。
四、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区建委、区规划分局和国土分局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指导、督促编制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和镇街、村庄规划,划定镇村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审批。严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取得农业部门颁发种养殖业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必须经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批准后方能按规定修建各类建筑(含临时建筑)。
(二)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各镇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采用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置换的办法,有效盘活和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和镇村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主动放弃宅基地申请资格另行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
(三)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区国土部门要按照人均住宅用地面积标准,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农村居民出卖、出租宅基地后再申请的,不予受理。严禁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国土资源 土地 管理 通知
抄 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