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行消防安全工作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
为大力推动各地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及时掌握各地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为区政府有针对性地强化消防工作提供决策依据,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今年起实行各地每季度消防安全工作备案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方式
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名义书面将本地上一季度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报区政府和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
二、时间要求
每季度首月的1日前。
三、备案内容
(一)上一季度火灾事故情况;
(二)本级政府或防火安全委员会例会制度落实情况;
(三)本级政府贯彻上级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四)区政府下达的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进度和落实措施;
(五)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研究解决情况和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情况;
(六)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对各地备案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登记,作为年终的消防安全目标考核的依据。
联系人:宋中才,电话:67133883,传真:67131119。
二○○八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 公安 消防 制度 通知
抄 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