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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镇级执法监管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通知
    文章来源:渝北区政府网站     更新时间:2008-7-30 
 
渝北府办〔2008〕44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开展镇级执法监管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渝府令第19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决定》(渝府令第209号)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好《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区县扩权改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24号)精神,现就切实做好我区镇级执法监管工作,增强统揽镇域经济发展能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3.14”总体部署,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动政府管理创新,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管理层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理顺合理分权和适当放权的关系,加快形成权责一致、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推动渝北经济又快又好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镇级执法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镇级执法职责,依法界定协助义务,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镇级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真正实现镇政府由传统的全能型、管制型向法治型、服务型的转变,切实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工作任务
  1、依法行使法定执法职能。各镇要依法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职能,切实担负起对当地受委托执法监管的职责,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辖区的执法监管工作。
  2、认真落实委托执法职权
  (1)委托执法领域。我区行政执法机关和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区设置的具有独立执法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委托镇政府实施行政执法限定于以下三个领域:一是公共安全监管领域。主要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销售与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内河交通运输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农业机械安全的执法职权;二是市场秩序监管领域。主要涉及食品卫生、药品监管的执法职权;三是人口资源环境监管领域。主要涉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殡葬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森林管理的执法职权。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范围主要包括12个部门51项权项(见附件1)。
  (2)受托执法主体。本次限定受托执法的主体为各镇人民政府。各镇政府要以区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3)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各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各镇政府的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4)委托执法方式。区行政执法机关与各镇政府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就达成一致协议的具体委托事项和权限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向社会公示。各镇政府应严格按照法定执法程序,使用委托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从事受委托执法事项的执法活动。
  (5)受托执法责任。区行政执法机关对受托镇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应负责指导,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托镇政府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区行政执法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和追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区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托镇政府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镇政府自行承担。
  (6)罚款收入管理。镇政府接受区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在执法过程中收取的行政罚款收入,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
  3、积极履行协助执法义务。各镇政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履行好行政执法协助义务(见附件2),不得推诿拒绝或消极对待。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镇级执法监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的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委托执法部门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这项工作中来。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召开委托执法工作会议,签订委托执法协议书,下放委托执法权限。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相关科室具体抓,精心组织,稳步推进。
  (二)加强队伍建设,健全运行机制。一是要建立健全机构,配齐配强执法队伍。按照“一专多能、专兼共容” 原则,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各镇人民政府在内设机构中选派作风好、能力强的专(兼)职人员开展综合执法工作。现有的镇级执法人员由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考察、选用和管理。二是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准入。各镇专(兼)职执法人员,应接受区政府法制办和各委托执法部门的培训,经区政府法制办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后,依照委托部门委托的事项及权限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三是严格履行执法职责。各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委托执法的具体事项及权限,按照法定的职责和委托机关委托的职权,采取定期检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受托内容和范围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相关材料、案件卷宗报送各委托执法部门。各委托执法部门要到各镇进行定期执法检查,检查时要通知相关镇政府执法人员参加。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涉法案件,由各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涉法案件,立案后可委托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取证等部分工作,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四是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案件报告制度、执法考核制度和工作协调等机制。
  (三)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工作实效。区政府法制办要牵头做好委托执法单位的委托执法工作,审查完善委托执法协议书,组织委托执法单位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各镇委托执法工作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组织委托执法单位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委托部门编印培训内容及执法程序,完善相关法律文书和执法证件;会同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编办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委托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对本意见进行解释。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要建立督查机制,对此项工作进行跟踪督促,对在委托执法工作中落实不力或拒不执行要求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区政府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区财政要做好罚没款的管理工作。区编办要协同各镇做好执法人员的调配工作。区级各委托执法部门要通过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案件移送、执法监督、培训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各镇委托执法工作的指导。各镇要确定相对固定的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公布委托执法的内容,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努力使镇级执法监管,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附件:1.渝北区镇级行政执法委托权项
     2.镇人民政府法定的协助执法义务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1:
渝北区镇级行政执法委托权项
 
委托
部门
委托事项
备注
区水利农机局(4项)
1、对农机安全日常监督中的检查权、制止权和行政警告权;
2、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农业机械的、使用未经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处以100元罚款的处罚权;
3、对农业机械在易燃区作业未设防火措施的、农业机械作业场所危险处未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的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权;
4、对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的,违章载人或驾驶室(台)超员乘坐的,驾驶、操作与本人证件签注不相符合的农业机械,处以50元罚款的处罚权。
 
区民
政局
(3项)
1、殡葬管理检查权、制止权和行政警告权;
2、对违规土葬处以1000元罚款的处罚权;
3、在文明治丧范围内有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及举办丧事演唱会等违规治丧行为,按《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罚款。
 
区计
生委
(3项)
1、人口和计生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制止权、行政警告权;
2、生育管理中500元以下罚款权;
3、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立案调查权。
 
区安
监局
(4项)
1、监督检查权。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情况、依法持有相关证件情况、制定和履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
2、紧急处置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事故隐患,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除作业人员,并向区安监局报告;
3、行政处罚权。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有权对监管对象直接履行警告、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或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行政处罚权;
4、提请处罚权。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监管对象作出撤销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查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和作业场所以及进行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
 
区农
业局
(1项)
1、渔船安全监管中的简易程序执法。
 
区环
保局
(5项)
1、行政检查权。按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2、违法行为制止权。对环境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事业单位确有环境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区环保局报告;
3、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或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权(但所得罚款收入交区财政局罚没收入统一帐户);
4、提请行政处罚权。受托镇人民政府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委托职权范围的,对环境违法行政行为有提请区环保局行政处罚的权力(1000元以上提请区环保局进行行政处罚);
5、一般性环境污染投诉处理权。受托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性环境污染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区粮
食局
(2项)
1、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止权;
2、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区规划分  局
(2项)
1、各镇(街道)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行为委托由各镇(街道)执法;
2、城区及镇区违法建设的处理,方案一:对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和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在装修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交由各镇(街道)执法;方案二:将以上行为交由区综合执法局执法。
 
区卫
生局
(5项)
1、按照《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食品卫生、公共卫生行使监督管理及执法权,并直接按简易程序进行处罚;对进入一般程序处罚的行政案件,需报区卫生局审批后进行处罚;
2、协助区卫生监督部门对传染病监督管理、食物中毒及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及行政处罚;
3、对食品、公共场所150平方米以下的经营单位申报卫生行政许可证进行受理、审查、验收,并代发卫生场所许可证;
4、对辖区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直接按简易程序进行处罚;
5、对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及职业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及查处。
 
区  食
药监局(6项)
1、对辖区内药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权;
2、受理药品违法行为后依程序向区药监分局报告;
3、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当场纠正;
4、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的查封、扣押;
5、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当场作出警告、罚款处罚;
6、对适用一般程序案件提请区药监分局作出处罚。
 
区林
业局
(4项)
1、林区吸烟,随意用火未造成损失的,处50元以下罚款;
2、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3、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4、对林缘100米内野外用火者,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区交委(12项)
(一)镇(乡)道公路路政管理
(1)对违反《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300元罚款;
(2)对违反《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损坏路产不报告的,可处100元罚款;
(3)违反《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可处200元罚款;
(4)违反《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可处300元罚款;
(5)违反《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可处300至500元的罚款;
(6)违反《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可处300元罚款;
(7)违反《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200元罚款。
(二)道路运输管理
(1)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的,根据该规定第九十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报请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渝北区大队给予相应处罚;
(2)违反《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可处300元罚款;
(3)违反《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处300元罚款。
(三)水上交通管理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
不携带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行船的;
到期未在船员服务簿上办理签证的;
发生事故,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事故报告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四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客渡船违反规定随意停靠的;违反规定,人、畜混装的;酒后作业的。
 
 
 
附件2:
 
镇人民政府法定的协助执法义务
 
行政执
法领域
法  定  内  容
法律依据
职业病
防治管理
1、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教育行
政管理
2、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测绘行
政管理
3、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公路行
政管理
4、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5、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6、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动物防疫行政管理
7、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档案行
政管理
8、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统计行
政管理
9、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统一管理。
10、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11、乡、镇统计员会同有关人员负责农村基层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消防行
政管理
1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13、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老年人
权益保障
14、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15、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老年事业经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心和投资老年事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16、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的老年人,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17、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修建或设立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设立老年医疗康复机构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老年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也应当设立老年人活动场所,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18、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对农村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敬老优待补贴,敬老优待补贴纳入本级财政计划,敬老优待补贴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流动人口管理
19、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20、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检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长江防护林保护
21、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在长江防护林营造后建立管护组织,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和经费。
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22、对有违法行为屡教不改或被判处缓刑、管制的未成年人,必须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带领与所在地的街道、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共同制定帮教措施进行帮助和教育。
23、家庭、学校和有关组织应当配合工读校、少年犯管教所或其他管教场所,共同做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对有轻微违法或被判处管制、缓刑,以及保外就医的未成年人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当地派出所及有关组织和公民组成帮教小组,共同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24、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5、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分,并与责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26、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分,并与责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争议调解
27、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调集农业机械投入抢险救灾活动。抢险救灾结束后,人民政府应依据农业机械拥有者的损耗状况给予适当补偿。
28、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发生争议的,由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土地征用补偿安置
29、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主题词:  行政事务  行政执法  委托  通知
抄  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委各部
          委、群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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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 北 政 要
中共渝北区委
书 记 周 旬
副书记 黄玉林 李联铁    
常 委 黄宗华 巴川江 袁勤华 郑和平 彭光远
刘宗怀 范赛虎 张绍新 陈立民 邓孝明
渝北区人大常委会
主 任 陈道秀
副主任 胡明友 雷文仲 龙 图 吕 良 魏 宏
           
渝北区人民政府
区 长 黄玉林    
副区长 黄宗华 巴川江 韦竟成 牟小云 傅建华
  李燕强 唐丽华      
渝北区政协
主 席 黎 刚    
副主席 陈 渝 陈浩川 王 充 罗书读 马 林
  王广荣 尹书菊 秦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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