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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充分转移就业村创建工作的通知(渝北府办〔2008〕43号)
    文章来源:渝北区政府网站     更新时间:2008-7-3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充分转移就业村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各村在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和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充分转移就业村”创建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农村“剩余劳动力”、“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失业人员和“4050”人员等就业困难对象为重点,以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为主线,以加强转移培训和就业服务为手段,通过开展“充分转移就业村”创建工作,全面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大力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努力把渝北建设成为城乡统筹发展的特色新区和主城区解决就业问题最好的地区之一,为促进统筹城乡发展和全面构建和谐渝北作出积极贡献。
  二、创建标准
  (一)全村常住人口中,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就业率达到95%以上。
  (二)全村“零就业家庭”户中至少有1人就业。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户要及时转移就业,确保在20天内实行每户至少有1人就业。
  (三)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人员中有劳动能力的未就业人员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
  (四)对登记的失业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开展职业指导率达到100%。
  (五)登记的失业人员中,无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者。
  (六)全面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圆满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无有效投诉事件发生。
  (七)就业服务功能完善,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未就业劳动者均被组织在积极的就业准备活动中;农民工得到有效的就业服务,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八)组织机构健全,建立了村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站,配备有专兼职工作人员;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得到切实保障;有专门为群众提供服务的固定场所以及相应的办公和服务设施。
  (九)对全村每个劳动力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动态的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分季度进行数据更新。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掌握农村劳动力基础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1.对村内的剩余劳动力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摸清村内各类未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与就业愿望,将各项基础信息输入微机实行动态管理。
  2.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情况台账、就业困难群体(包括“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4050”人员)台账、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台账、复转军人台账、农民工台账、就业再就业培训台账、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台账、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台账、岗位开发情况和需求台账等9类基本台账;对辖区内的农村劳动力、用工需求实施分类管理,分季度上门调查,及时更新台账,建立动态管理库,实现辖区未就业劳动者失业时间清、失业原因清、家庭状况清、就业愿望清、培训要求清、技能水平清、就业去向清、政策享受清、社会保险关系清以及辖区单位用工需求清等基本情况“十清”。
  (二)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
  1.与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签协议、结对子,大力挖掘空岗信息。
  2.根据村民生活需要,开发就业服务项目,创造一批村就业岗位。
  3.结合村实际情况,在村内努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建立村公益性劳动组织。
  (三)全面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1.对村内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展转移就业政策宣传,做到入户到人。
  2.及时、热情地为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
  3.落实相应的转移就业扶持政策。
  (四)开展就业援助,帮扶就业困难对象实现转移就业
  1.建立“零就业家庭”随出现、随帮扶、随消除的动态管理机制。建立跟踪回访制度,定期走访就业困难对象家庭,提供“一对一”就业服务。
  2.积极配合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镇街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向就业困难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组织推荐其参加转移就业培训。
  3.对生活困难、急需就业的人员,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多渠道提供空岗信息等多种措施,实现及时转移就业。
  四、工作要求
  2008年,区里将选择双龙湖街道的鹿山村、双凤桥街道的硚田村、回兴街道的长河村、玉峰山镇的玉峰村、古路镇的新桥村进行试点,其余有关镇街也要选择一个村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充分转移就业村”创建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觉将“充分转移就业村” 创建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制定年度目标,落实工作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创建成功,促进劳务经济发展。
 
 
二○○八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  农业  就业村  创建活动  通知
抄 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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