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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发〔2008〕24号)
    文章来源:渝北区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08-5-14 
 
渝北府发〔2008〕24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我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已于2008年1月1日纳入市级统筹,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标准和经办程序都发生了变化。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保证国家公务员医疗水平不因纳入市级统筹而降低,根据《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发〔2005〕108号)精神,参照市级统筹政策,经区政府同意,现对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范围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范围及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含起付标准)、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规定比例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
  二、提高医疗补助标准
    (一)提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支付的门诊费用,在职人员800元以内的由个人账户支付,累计超过800元以上至15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45岁(含)以上补助由75%提高至85%,45岁以下补助由70%提高到80%;厅级领导和退休人员800元以内的由个人账户支付,累计超过800元以上至1800元以内的医疗费补助由80%提高到90%;
    (二)提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标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按医保规定支付后,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补助由40%提高到50%。
  (三)提高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标准:起付标准补助由40%提高到50%;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比例自负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由75%提高到85%,厅级领导和退休人员补助由80%提高到90%。补助后,个人负担部分不超过15%。
  (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设施标准范围的费用,由职工本人全额自负,不予补助。
  三、报销的程序及要求
  (一)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门诊费用先由享受补助人员全额垫付,到年底(12月20日)时,若门诊费用达到800元以上,将本人医疗保险处方(包括800元以内的)、收费发票等相关资料交单位汇总后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医办)复审,符合规定的费用于次年1月20日前将补助经费划拨给补助人员单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贴的人员在单位领取。
  (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按《医保结算办法》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应由医院直接向医保中心结算,参保个人仅支付个人自负部分。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公医办每月月初从医保数据库中直接提取上月有关数据,导入计算机系统中计算出有关人员的公务员医疗补助额度,将每个单位的补助金额汇总后划拨给补助人员单位,享受公务员补贴的人员在单位领取。
  四、凡符合渝北府发〔2005〕104号文件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单位,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五、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根据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收支和个人负担情况,由区劳动保障局商区财政局适时调整。
  六、本办法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发〔2005〕108号)不一致的部分,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八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  劳动  医疗保险  补助  通知
抄 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委各部
          委、群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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