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城市社会用语用字执法检查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社会用语用字执法检查的通知》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区开展城市社会用语用字规范执法检 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一)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国家公务员和职工在会议、新闻发布、接受媒体采访等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的情况。
(二)各级各类学校把普通话作为基本教学语言的情况。
(三)广播电视把普通话作为基本播音用语的情况。
(四)新闻媒体在公众采访中采编人员使用普通话的情况。
(五)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公文、宣传板报、名称牌、指示牌和电子屏幕及各种标识等使用规范汉字的情况。
(六)新闻媒体的报纸、杂志和电视屏幕用字使用规范汉字(法律法规特许的除外)的情况。
(七)户外广告、媒体广告、招牌、交通指示牌、各种标志牌和街头电子屏幕等使用规范汉字(法律法规特许的除外)的情况。
二、检查方式
(一)随机抽查和社会监督
1.由区语委组织有关专家,对新闻媒体和区级机关的公务活动的用语用字进行监控,发现的问题经区语委办汇总后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并提出整改要求。
2.发动社会群众广泛参与用语用字规范监督,区语委办受理群众对不规范的社会用语用字举报后认真复核,并及时给有关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二)综合执法检查
由区语委办牵头并会同区语委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城市社会用语用字综合执法检查组,对突出问题开展两次综合执法检查,督促整改,以全面提高我区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普通话推广普及和汉字规范工作,将其纳入本部门、本单位日常管理之中,使之规范化、常态化。
(二)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干部要在营建规范和谐的语言文字环境中起到表率作用,要在各项公务活动中带头坚持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带动本部门、本单位用语用字规范化工作。
(三)参与执法检查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各项执法检查工作。整改单位要在区语委的指导下,积极整改提高,促进本单位用语用字的规范。
监督举报电话:
区语委办:67821869、67816380、67809831
区工商分局:67489888、67489886
区文广新局:67821173
二○○八年五月五日
主题词: 文化 语言 文字 通知
抄 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