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 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渝北区法院发布两起非法集资类典型案例

渝北区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欧云霄)非法集资类案件涉案金额大、涉及人数广,对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对金融秩序造成严重破坏。渝北区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区委工作要求,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近期,区法院发布两起典型案例,进一步提升群众风险防范意识、警示犯罪分子。

案例1

被告单位重庆某养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陈某、邓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7年10月,被告人陈某全额出资成立被告单位重庆某养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养老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公司经营范围是养老服务、健康体检服务等。

2017年至2020年,某养老公司在未取得国家有关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由陈某组织人员在合川区以口口相传等公开宣传的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投资该公司的养老服务项目,并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合作协议或者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后返还本金并支付0.25%—3%不等的月利息的方式吸收资金,后用于公司经营及还本付息等。

期间,陈某在渝北区某广场开设办公点,与被告人邓某合作成立养老项目投资销售团队,邓某任销售团队主管并管理整个团队的业务员,采用前述相同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经审计,某养老公司累计向151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848.61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704.83497万元。其中,邓某团队通过上述方式累计向75名集资参与人吸收存款203.41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86.5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养老公司、被告人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邓某作为某养老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合考虑被告单位、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3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邓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一年,并处罚金;责令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陈某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

法官表示,本案系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典型案例。被告人以养老项目投入为噱头,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涉案钱款大多是老年人的“养老钱”,集资参与人众多、影响广泛,不仅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也破坏了养老产业正常的发展秩序。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老年群体,面对以投资养老项目等方式开展营销的,务必保持警惕、加强甄别,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案例2

被告人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6年5月,被告人孙某在重庆市北部新区(现重庆市两江新区)成立某生活公司,通过召开宣讲会、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社会大众公开宣传,以团购消费、寄存代售等噱头吸引投资者注册成为会员并认购订单,再以商品委托销售等名义定期支付返利,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经审计,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某生活公司向38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50.61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1577万余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孙某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

本案系以寄存代售等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典型案例。该公司以团购消费、寄存代售等噱头吸引投资者,并以商品委托销售名义定期返利,但该公司只负责吸引客户,货物流转由供应商管理,定期返利并不与实际商品销售挂钩。前述行为属于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系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法官表示,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和迷惑性,广大群众对自己不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项目,切记核实项目的真实性,客观分析获利的合理性,不被高收益迷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远离非法集资。


编辑:渝北陈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