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载便民法庭开进双凤桥街道安康路社区
区法院干警为现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 本报记者 万桃利 摄
本报讯(记者 万桃利 通讯员 郭纪阳)近日,区法院民一庭将车载便民法庭开进双凤桥街道安康路社区,巡回审判一起产品责任纠纷,并联合社区开展“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3·15普法宣传活动,进一步普及《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与社区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切实增强居民的法治观念和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
“点外卖发现蟑螂怎么维权?如何保障自身利益?”当天,民一庭法官张行通过车载便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产品责任纠纷,吸引数十名居民驻足旁听。
据了解,在该事项中,原告张某在某网络外卖平台点购被告某餐饮店餐品,共花费17.69元。就餐时,张某发现案涉食物中有半只煮熟的蟑螂,即与某餐饮店交涉。餐饮店拒绝赔偿,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餐饮店退还17.69元,并赔偿1000元。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按照张某提交的证据显示,案涉食物中有半只煮过的蟑螂,且某餐饮店经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举证证明蟑螂非食物制作过程中混入,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并结合生活常识,张某主张蟑螂为某餐饮店制作案涉食物过程中混入,具有高度可能性。张某向某餐饮店购买案涉食物,某餐饮店有义务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卫生。某餐饮店提供给张某的食物中混有异物,具有污染性,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最终判决被告某餐饮店退还张某餐费17.69元并赔偿1000元。
庭审结束后,法院干警和社区工作人员一起为旁听群众发放了精心制作的《民法典》《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宣传资料,并结合案例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宣传。同时,干警还为现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耐心解答群众问题,引导经营者规范健康发展,消费者合法理性维权,共同建设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营造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次活动得到得到在场群众的一致好评。通过“巡回审判+现场普法”的方式拉近了与群众的距离,让群众在家门口“零距离”学习法治知识。
据介绍,一直以来,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法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着力为人民群众营造诚信、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