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原紧俏朋友圈可买?渝北警方提示——

个人在朋友圈卖抗原检测试剂盒属于违法行为

本报讯(记者 王彦雪)由于疫情防控措施不断优化,购买抗原检测试剂盒自测成为众多居民的一大选择。抗原检测试剂盒一时间成为了紧俏物资,一些不法分子以此为“商机”,利用网络平台动起了歪脑筋。近期,区公安分局就接到了这样一起报警……

2022年12月17日,区公安分局双凤派出所接到居民陈某报警称,自己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朋友赵某发圈称可以购买到新冠抗原试剂盒,知道身边很多人都缺抗原试剂盒的陈某自觉嗅到了商机,于是立刻联系赵某,赵某称有途径买到大量抗原试剂盒,价格为8元/个。陈某便在朋友圈发出可以9元/个买到抗原试剂盒的“小广告”,一天时间不到就有几十个朋友成团向陈某购买,然后陈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两种方式分别向赵某转款10500元和5500元,合计转款16000元钱预计购买2000个,谁知一直等到12月17日,赵某对自己要求发货的需求不理不睬,发觉不对的陈某这才报警。

民警立即通知赵某到派出所核实情况,赵某却向民警出示了自己转账给左某的记录,原来,赵某只是“中间商”,他也是听说左某可以搞到抗原试剂盒,也想吃点差价,于是在朋友圈大肆宣传可以购买到抗原试剂盒的消息,民警联系左某,原来左某也只是三手“中间商”,左某称将钱转给了吴某,而吴某坚称能提供货源,只是因为物流运输原因暂时未到货。

核实完情况后,民警对赵某、陈某、左某等4人进行了法制教育,成功化解该起案件民事纠纷,并告知4人个人在朋友圈等网络平台销售新冠抗原试剂盒是违法行为,责令4人立即停止买卖抗原试剂盒的行为。

警方提示:新冠抗原试剂盒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个人或企业应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相关资料,没有取得经营许可的个人和企业不得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个人在朋友圈等网络平台销售新冠抗原试剂盒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会追究其法律责任,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编辑:陈道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