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更明了 内容更实了 操作性更强

区人大常委会新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本报讯(记者 韦围 通讯员 冯忠先)“表决结果赞成37票,全票通过!”日前,区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草案)通过。

为使相关上位法在全区更好地贯彻实施,便于对规范性文件概念的理解、把握和执行,新办法采取排除列举的方式,对规范性文件作了举例式规定。为加强专工委协同配合,新办法细化明确了机构及职责。为在备案审查工作中更好地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发挥专业人士的专长,新办法建立备案审查工作专家咨询制度的内容中增加了专委委员、专业组代表。

适应新要求 及时制定新办法

备案审查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性监督制度和法律监督制度。近年来,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市人大对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更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贯彻新要求新规定,区人大常委会在2009年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2018年作了修订的基础上,结合渝北实际,再次新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对照《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我区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关于备案审查范围、审查标准、纠错方式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规定滞后,亟需重新制定。”区人大监察法制委主任委员、监察法制委办公室主任丁勇在会上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作说明。

原办法施行了10多年,工作中也还存在有的部门单位对备案审查工作认识不足、审查标准把握不准、审查能力有待提升、审查机制和工作程序不够完善等问题,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也呼吁对备案审查制度进行完善。因此,区人大常委会率先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制定新办法,以切实规范和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持续深入发展。

结合新情况 精心打磨新内容

多年来,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设,今年初,将新制定备案审查办法作为2022年制度建设的重点项目,纳入了区人大常委会和区委依法治区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由区人大监察法制委牵头落实。

区人大监察法制委从今年上半年成立工作专班,及时启动了调研和起草工作。首先,抓牢基础工作,提前仔细研读、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收集整理消化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等资料内容,组织起草组同志认真学习和消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2022年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业务培训,确保学习贯彻上级精神和上位法规定准确、全面。

随后,抓实调查研究,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深入到相关部门、单位和镇开展调研,了解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同时,向市内外有关区县学习先进做法和经验。

最后,抓好意见征求。经多次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后,采取座谈会、专委会和书面等方式,广泛征求区人大各专工委、区“一府一委两院”、区委依法治区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11个镇人大主席团、监察法制委委员、区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反复多次认真研究修改,经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后,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以确保办法依据更科学、施行更可行、范围更全面、效果更好。

落实新规定 开拓工作新局面

新办法依法扩展了备案审查的范围,充实了备案审查的方式,完善了备案审查的标准,优化了备案审查处理的程序,细化了备案审查过错责任追究,新制了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新办法按照章、条、款体例拟制,包括总则、备案、审查、处理、信息化建设与应用、附则六个部分,共6章47条,有几点新内容跃然纸上。

如,总则中明确人大常委会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具体规定了引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建立备案审查工作专家咨询制度。同时在各章中分别作出相应规定,可通过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审查建议人、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和文件制定及实施情况,开展专项审查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审查,区人大监察法制委、相关专工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时可以进行实地调研,也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和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专委委员、专家学者等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审查结论反馈给审查建议人,并可以向社会公开、设置审查建议在线提交窗口接收公民审查建议等,充分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

如,将“一府一委两院”、镇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范围,实现了备案的全覆盖。

新办法还规定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等方式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细化了职责分工、审查流程、时限要求等内容。为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新办法进一步完善纠错程序和处理方式,规定了建立通报及追责机制。专章规定,在按照市人大条例规定要求搞好信息化建设的同时,突出信息化应用。

“新办法职责明了,内容实在,操作性更强了!”区司法局副局长王蕾说,将认真贯彻落实新办法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编辑:陈道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