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2﹞第9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22年9月8日渝北区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责,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及市委、区委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区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区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

二、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区人大财经委报告,由区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送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情况反馈区人大财经委。

区人大财经委开展初步审查阶段,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区人大财经委研究处理。

四、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其中应当报告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编制依据和考虑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本年度重点项目、政府投资计划目录、区属国有公司投资计划目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棚户区改造计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应当符合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区委工作要求,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实际支撑能力,主要措施安排应当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与主要目标相匹配。

六、区人大财经委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七、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八月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形成审议意见交由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在三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区人大财经委结合本年度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八、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区委工作要求,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符合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求;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度安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九、区人大财经委在每年四月、七月和十月下旬分别召开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听取区政府有关部门关于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进行分析研究,将会议对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初步审查和审查,参照本决定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区人大常委会围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听取调研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将调研报告送有关方面研究参考,为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做好准备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区人大财经委承担具体组织工作,拟定调研工作方案,协调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汇总集成调研成果。

十一、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时,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

(二)关于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及其编制情况的说明,其中应当对过去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未来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编制依据和考虑等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关于重大工程项目的安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二、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中央、市委、区委关于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能够发挥未来五年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的作用;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我区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我区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兼顾必要性与可行性;主要措施应当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十三、区政府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

区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领导下,有针对性地做好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实施。

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材料送区人大财经委。

十四、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区政府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区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区人大财经委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向常委会提出调研报告。

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监督重点是:五年规划纲要实施应当符合中央、市委、区委的建议精神,贯彻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五年规划纲要进度安排;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提出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十五、区政府应当对过去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印发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五年规划纲要的总结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三)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五)相关意见建议。

十六、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因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等必须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等导致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除特殊情况外,区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调整方案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除特殊情况外,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区政府的调整方案报送区人大财经委,由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常委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应当向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十八、区人大常委会围绕经济工作中心和全局依法加强监督,重点关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科技创新、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坚持绿色低碳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听取和审议区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者作出决定决议等。

区人大财经委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常委会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督促区政府有关部门更好地推进落实工作。

十九、区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在出台前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政府或者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或者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告,作出说明:

(一)因区域经济形势或者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经济政策作出重大调整;

(二)涉及国计民生、经济安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前;

(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发生后;

(四)其他有必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或者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告的重大经济事项。

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定决议,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转送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二十、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重大专项经济事项的监督。按照区委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凡超出区属国有公司年度融资成本上限或融资计划的融资事项及所有PPP融资事项、向经济主体入股和单项债权转股权重大事项、区属国有公司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专项经济事项,区政府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

区人大财经委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重大专项经济事项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区政府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同时将相关经济事项的议题材料(含附件)等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二十一、区人大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和本决定第二十条所述的特别重大的专项经济事项等,根据需要听取区政府的工作汇报,进行审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决议。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区人大财经委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前款所述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专题调研报告。

二十二、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监督。区政府应当在每年十月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下列情况:

(一)金融业发展情况;

(二)辖区内地方金融组织管理工作情况;

(三)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情况;

(四)金融对外开放情况;

(五)防控金融风险情况。

二十三、同国内外地区或组织缔结有关经济方面的条约或协议,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由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提请审议决定。按照常委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可以将议案交由财经委提出审议意见。

上述协议的修改、废除或者退出,比照其缔结的程序办理。

二十四、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工作的监督。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安排,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召开会议,听取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运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统计监督成果,聘请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委托第三方评估,利用大数据技术等,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二十五、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常委会应当加强跟踪监督,督促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决议和决定,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有关情况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区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人大财经委承担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

对不执行决定决议或者执行决定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加强监督。

二十六、经济工作监督情况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代表监督。区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报告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批转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二十七、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区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工作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确定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围绕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代表普遍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区人大财经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纲要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代表参加。本决定所列其他事项的监督工作,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群众参加。

二十八、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委派区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区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区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要求,利用电子政务网等方式,定期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和相关材料。

二十九、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陈道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