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贯彻实施特困人员认定新政策 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本报讯(记者 柯雨 通讯员 吴光霞)“拿到特困人员救助金,我们家的生活压力一下子就减轻了,感谢党和政府好政策!”近日,得知小儿子被纳入了特困人员救助范围,大湾镇82岁的屈婆婆喜上眉梢。

大湾镇民社办干部称,在开展摸排时,发现屈婆婆的小儿子小陈患有肢体二级残疾,且智力存在异常,依据民政部新出台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屈婆婆的赡养年收入低于去年渝北区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新政策保障范畴,随即将小陈纳入特困人员进行救助。

据了解,自渝北区贯彻实施新出台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后,像小陈这样符合新政策认定条件的特困人员均实现了应纳尽纳。

新出台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究竟有哪些新变化?据渝北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最大的变化是适当放宽了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纳入了无劳动能力认定范围。

同时,适度拓展了对“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范围。在原认定条件之外,明确规定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群众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申请材料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等书面声明,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镇街一经审核,将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四、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五、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编辑:渝北陈道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