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检察院探索知识产权保护新模式
一案三审查化解民事刑事“三角纠纷”

本报记者 杨荟琳 通讯员 谭小兵 

检察院办案人员深入企业进行调查取证

本报记者 杨荟琳 摄

“在你们的帮助下,我们受到的损失得到了弥补,公司的知识产权也得到了及时的保护,这对净化行业风气是好事一桩!”近日,渝北区检察院检察官樊鹏飞收到了浙江一家阀门生产企业耀光(化名)公司高管打来的电话。

这通感谢电话的缘由是什么呢?事情还要从一年前说起。

秉持专业严谨态度

破解案件难点有速度

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洪某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在与中间公司签订并履行供货合同的过程中,授权公司员工陈某某使用假冒的被害方耀光(化名)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合格证,并在事先联系好的其他公司生产的产品上贴牌使用,同时提供其伪造的相关营业执照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加以“佐证”,投入银环(化名)公司实际工程建设使用。同年9月,银环公司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猫腻”后报警,后公安机关在建设工地查获假冒阀门1998个,并将洪某某、陈某某抓捕归案。

案件移送至渝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迅速成立专门办案组办理此案。

“准确认定犯罪主体和针对被告方法律责任提出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职活动重要一环,要求我们必须秉持严谨求实的态度,不得有丝毫马虎。”办理此案件的检察官樊鹏飞这样说道。

是否系“单位犯罪”?能否适用缓刑?是摆在检察官面前的一道难题。为此,该院及时向市检察院请示,并邀请市检察院知识产权团队参与研究案件,为精准指控犯罪提供智力支持与专业指导。经过综合讨论研究,最终认定:对被告方洪某某以自然人犯罪进行起诉更为妥当,并决定对其建议适用缓刑。随后,渝北区检察院邀请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市场监管部门代表、人大代表等社会各界专业人士召开听证会,围绕是否对陈某某提起公诉听取各方意见。会上,刑事检察官和民行检察官共同释法说理,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发表意见、阐述看法。最终,区检察院根据案件事实、法律规定,综合全案证据和听证评议结果,对陈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依法进行了训诫。

心系为民服务

助力企业发展有温度

“考虑到涉案多方企业均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保障群众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审查起诉与案件审理过程中,樊鹏飞谈了自己的看法,如何惩治犯罪行为,保障司法制度落到实处的同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成了案件的关键。

了解公司规模、经营现状、员工数量……针对相关问题,检察官樊鹏飞带领专案组成员多次实地走访两家涉案企业,通过多渠道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经济影响评估。

受害方企业怎么样了?自行补充侦查阶段,樊鹏飞查看侵权现场,了解工程施工状况,与企业进行协商沟通,听取意见诉求。经过不懈努力,洪某某最终认罪认罚,三方达成刑事和解,在让侵权方付出代价的同时最大程度上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也为知识产权保护竖起一道“防线”。

积极主动探索

创新办理机制有力度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会对科技创新产生严重阻碍,若不加以惩治,将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妨害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渝北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静表示。

因此,渝北区检察院以开展“保知识产权、护知名品牌”专项行动为契机,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新模式——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力求办准办好该案,保护知识产权。

“我们在进行案件审查时,除了由刑事检察官审查案件证据认定、罪与非罪之外,还同步由民行检察官审查是否涉及行政执法、民事追责等情形,使各类违法行为都能得到追究,切实保护被侵犯知识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陈静表示。

针对民事责任追究问题,渝北区检察院派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民事检察官介入参与三方赔偿磋商,出具民事审查意见书,重点围绕被告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应受的行政处罚,在厘清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的基础上,提出了一揽子解决方案。该案中,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赔偿受害方企业。

与此同时,该院通过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实现从单一的刑事惩治向“捕、诉、监、防、服”五位一体检察保护工作新模式转变,为精准办案提供了有力支撑。

最终,渝北区法院判处被告人洪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对公安机关在案扣押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予以没收,同时对受害方企业予以相应的赔偿。

“自‘保知识产权、护知名品牌’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渝北区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相关工作要求,探索知识产权保护新模式,通过一案三审查,同步化解民事、行政、刑事矛盾纠纷,在维护法治公平正义的同时真正实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渝北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戴萍表示。

编辑:渝北陈道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