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开票,我不付钱,僵持四年未履约谁之责?
看渝北法官如何破解僵局

本报讯(记 者 欧云霄 通讯员 张国令)按约完成影视作品并交付使用,却迟迟未能收到制作费,僵持四年后,原告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费用及违约金。近期,渝北区法院审理了该案件。

2016年4月19日,原告广州某创意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物业发展公司签订三维影片制作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制作一部三维动画,制作费为154000元。付款方式为被告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30%,原告完成项目草路径且经被告共同确认该3D建模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50%,原告提供成片经验收合格并签附件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20%。此外,合同中还特别约定,每笔付款前,原告应提供等额合法有效发票,否则对方有权拒付款项。同年8月24日,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影视作品并经被告验收合格。8月31日,原告开具价税金额分别为46200元、77000元、308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

2017年4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拒收发票证明一份,载明:“今收到贵司开出的增值税发票,由于贵司业务员工作疏忽,没有及时将发票交给我司,导致发票跨期,需要退回重新开具。”

双方为是否重新开具发票僵持不下。原告一直等待被告付款,而被告声称亦在等待原告提供有效发票。直至2019年,双方始终协商未果,今年8月,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认为被告未按约定期限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被告支付制作费和违约金。

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影视制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制作的三维影视作品经被告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本应支付制作费,但合同特别约定,在被告支付每笔款项前,原告应向其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被告有权拒付款项。故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应属于合同约定被告付款前原告应履行的先行义务。原告虽于2016年8月31日开具了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所开具的发票因交付不及时致不能满足合同要求。在被告拒收并提出重新开具之时,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接收到拒收通知后向被告提出了异议、进行了积极沟通或重新开具了有效发票,被告在原告未履行交付发票义务的情况下,一直未付相应款项并未违反合同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鉴于审理过程中,原告重新向被告开具了等额发票,并及时交与被告,已按约定履行了先行开票义务,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制作费154000元。区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并自动履行。

法官表示,民事合同,应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只要合同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全面履行义务。本案原告将影视作品完成后及时交付给了被告,并经验收确认,虽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但合同又特别约定被告在每笔付款前,需要原告提供合法有效等额发票,若未提供发票,被告可拒付款项。该约定是明确的,并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提供发票是合同约定原告获得款项前的义务。所以虽然被告逾期四年都未支付制作费,但仍应当认定其并未违反合同约定。

编辑:渝北陈道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