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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知识八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颁布和实施时间?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这是对《预算法》的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对《预算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二、我国预算级次有哪些?全国预算和地方预算怎样组成?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三、预算包含哪些内容?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四、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五、《预算法》规定的预算公开事项有哪些?

  (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2)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3)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类公开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六、预算法对部门预算收支管理如何要求?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七、预算法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有哪些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八、预算有哪些监督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区财政局提供)

编辑:魏国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