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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官在社区暨庭审进街镇”圆满收官

 

  区法院工作人员正在给群众宣讲法律知识 本报记者 欧云霄 摄

  本报讯(记者 欧云霄 通讯员 杨枫)近日,区法院国家宪法日“法官在社区暨庭审进街镇”活动闭幕式在空港广场举行。

  活动现场,该院民一庭法官刘长军审理了一起公共娱乐场所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经过一系列庭审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随着巡回庭审休庭的法槌敲响,区法院2019年国家宪法日“法官在社区暨庭审进街镇”活动中的庭审部分,在现场群众的旁听中圆满收官。

  庭审结束后,区法院民一庭、院综合办相关工作人员还在现场开展了普法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发放《宪法》《民法总则》“以案说法”普法宣传手册等普法宣传资料,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

  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法官在社区暨庭审进街镇”活动始于2014年,系渝北法院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特色工作举措,曾荣获“全国法院新闻宣传优秀策划奖”,至今已连续开展第六个年头。今年以来,区法院结合街道、社区法治需求和司法办案实际,灵活修订活动方案、调整工作任务。实行院领导片区联络及总组长负责制,根据“全面覆盖”原则,针对辖区“村改居”新增社区等情形,将法官工作组对应增加至159个,强化“点对点”法律服务。根据社区建议和工作实际,调整“庭审进街镇”场次数量,重点提升庭审质量与普法实效。共开展41场庭审活动和相应法治宣传。接下来,区法院将一如既往切实担负起法治宣传教育“排头兵”的重任,继续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服务。

  近期,该院还将在渝北区部分街镇持续开展以“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为主题的“宪法宣传周”相关活动,切实践行“让司法走进群众,让群众亲近司法”。

  庭审回放>>>

  公共娱乐场所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近日,区法院国家宪法日“法官在社区暨庭审进街镇”活动在空港广场举行。活动现场,该院民一庭法官现场审理了原告钟某诉重庆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

  2019年6月2日,原告钟某到被告重庆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某蹦床公园从事蹦床运动。在运动过程中,原告不慎摔倒致背部受伤,后原告自行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检查,被诊断为L1腰椎骨折,胸椎及腰椎退行性病变,住院治疗10天;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多卧床休息,术后3周内起床后佩戴腰围支具,出院后1月、3月、6月、12月返院复查;建议术后1年至2年取出内固定物。原告自行垫付医疗费63108.71元。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经营蹦床运动的公司,对原告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在原告运动过程中,被告从未对原告进行专业指导,也未进行安全提示,对原告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起诉赔偿来院。

  现场庭审法官刘长军表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违反安全保护义务责任纠纷,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其依法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所引发的纠纷。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官刘长军表示,目前,城市日益繁荣,城市人口不断增多,人口流动性增强,公共场所活动频繁,人们享受到越来越丰富的精神和物质活动时因违反安全保护义务而发生的纠纷事件也越来越多。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即是管理人或组织者是否已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刘长军指出,首先,最重要的就是提醒各位应提高安全意识、时刻注意自身人身安全,尤其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及其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安全应尽充分注意义务。其次,宾馆、商场、银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设施、设备充分检查确保安全,有相应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应标准。例如,蹦床场所的经营者就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079.23—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23部分的规定严格执行。同时,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巡查避免消费者之间的冲突发生,如果消费者之间发生冲突造成损害,但是经营者没有及时阻止或配合处理致使无法找到直接侵权人赔偿的,经营者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刘长军表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包括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两种类型。该类案件责任主体具有特殊性,即宾馆、商场、银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要注意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区别,教育机构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该类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在具体责任承担上又因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同(即自身受害或第三人侵权)分为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情形。

  具体责任分担比例及赔偿范围需结合个案情况综合认定。

编辑:官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