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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当兵,抓紧来报名,速看征兵政策!

征集对象

2019年征集主体对象为各级各类本科、大专在校生及应往届毕业生,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院校应往届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

征集女青年主要是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校新生(详见《全国征兵网》女兵征集公告)。

征集年龄

男青年: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高中、中专、职高毕业生年满17周岁根据自愿也可应征,高中毕业生22周岁以内,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22周岁以内,高职(专科)、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24周岁以内。

女青年: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17至22周岁。

征集条件

1、政治条件: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志愿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同时,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历史清楚。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要接受政治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应征公民的个人基本信息、政治面貌、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毕业(就读)学校、文化程度、主要经历、出国(境)情况、现实表现、奖惩情况,以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

征集条件

2、体格条件:按照2014年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应征青年的基本体格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身高:男青年身高160CM以上,女青年身高158CM以上。

(2)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Kg,男性不超过标准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3)视力: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采取准分子激光手术矫正视力的应征青年,手术时间距应征时间应在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正常。

(4)关于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文身不超过3cm,其他部位长径不超过10cm,且文身必须系非淫秽暴力和非法组织标志等。

(5)外科:肘外翻由往年不超过15度调整为不超过20度。

其它标准详见《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征集程序

1、兵役登记

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兵役登记义务。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性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生,本人自愿应征的,也可进行登记报名。已经进行过兵役登记,有参军意向的可直接参加网上应征报名。兵役登记时间:1月10日至6月30日;应征报名时间:1月10日至8月5日。

征集程序

2、男兵征集程序

(1)适龄应征青年到全国征兵网报名网址为:http://www.gfbzb.gov.cn,并在应征地镇、街道武装部现场登记。

(2)8月初开始,参加区征兵办统一组织的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择优定兵。

(3)9月上旬,根据各接兵部队起运计划,新兵于起运前1日到区征办指定地点参加身体抽检、换装、交接,次日起运。

征集程序

3、女兵征集程序

登录全国征兵网报名(网址同上)。具体征集政策、程序及时间安排可在该网页上查阅、打印。

抚恤优待政策

为激发更多有志青年特别是高素质青年报名参军,体现市委、市政府对军人群体的关心支持,2018年7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我市义务兵优抚优待政策文件,具体有三项措施:一是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动态调整机制。从2018年起,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每户每年按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计发。预计今年参军入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将超过1万元每年。二是建立大学生参军入伍义务兵一次性奖励金制度。从2018年夏秋季征兵开始,对从我市参军入伍大学生义务兵,按照本科生以上不低于5000元,专科生不低于4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奖励金。三是建立进藏进疆服役义务兵一次性奖励金制度。从2018年夏秋季征兵开始,对从我市参军入伍且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征集到西藏、新疆两地服役义务兵,按照每人5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奖励金。以上三项政策是我市自2011年以来,再次提高义务兵优待标准,并首次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也是全市首次出台“城乡一体”的大学生参军入伍和进藏进疆服役义务兵激励政策。

高校毕业(在校)生应征入伍优待政策

(一)优先考学提干。同等条件下,高校(在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在校生士兵报考军校,执行普通士兵考学有关政策,年龄放宽1岁;大专毕业生士兵报考军校,安排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入军队院校培训,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毕业学员分配计划;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可优先选取士官;符合提干条件未能提干的大学生士兵,根据个人意愿,首次选取士官实行“直通车”的办法直接选取;大学生士官本人自愿长期服役且胜任本职、符合岗位编制要求的,原则上可以服役满中级士官的最高服役年限(16年);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直接选拔为军官。

(二)专项奖励和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三)退役后享受就学就业优惠政策: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1.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2.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

5.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高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伍宣传单,宣传单主要内容包括优惠政策概要、报名流程指南、学籍注册要求等。

6.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7.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8.考试升学加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9.高职(专科)升学。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10.政法干警招录。各地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左右,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

11.免修军事技能。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12.退役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渝北区退役士兵安置原则及办法

(一)退役士兵教育培训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8〕52号)等文件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在教育培训上可享受以下优待。

1.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技能培训的,免学杂费、住宿费和技能鉴定费,并享受每人每月350元生活补助。

2.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中等职业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纳入中职资助范围免学杂费、住宿费、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等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同时,每人每学年享受3500元生活补助。其中,一、二年级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就读学校每学年发给1500元,另外2000元待每学期结束后,凭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由安置地按每人每学期1000元的标准分学期发放;三年级的生活补助费,待学期结束后,凭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由安置地按每人每学期1750元的标准分学期发放。

3.退役1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凭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由安置地按每人每学年7500元标准给予补助;

4.退役1年以上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由中央财政给予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的学费资助。生活费及其他奖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5.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包括函授、自考、网络学院等非全日制学校)的,凭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由安置地按每人每学年不超过4000元标准给予补助。

(二)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待政策

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除外)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或者退役后放弃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一律由接收安置地扶持自主就业。目前符合条件在我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区政府还将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按退役士兵每服役1年不低于退役时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的标准发放。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区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每服役1年退役时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7年为32193元)的30%的标准计算与分年限计算额度比较,就高不就低进行发放。如2019年发放的2018年退役士兵标准为:2年为30000元,3年为34500元,4年为39000元,5年为48290元,6年为57948元,7年为67606元,以此类推。

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可按10%的比例接收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在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招用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并按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扶持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财政、税收、融资担保、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并在市场准入上放宽条件。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招收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提供一定数量的工作岗位,按照有关规定择优录用(聘用)市内退役大学生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专职武装干事职位空缺时,可以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录。鼓励退役士兵特别是大学生士兵通过法定程序参加村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支部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录用的,所领取的自主就业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予退回,但不再享受自主就业的优惠政策。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军龄计算为工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积极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到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就业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三)安置工作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士官、属烈士子女的义务兵或士官退出现役后,选择政府安排工作的,由政府安排工作。在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后优先安排工作。

渝北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电话:89231700,89231785

编辑:官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