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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爱好者注意了
禁渔期来了 这些事儿不能干

  盼望着盼望着,东风来了,春天的脚步近了。许多钓鱼爱好者又开始呼朋唤友,准备去钓鱼。

  但是,大家要注意了,从3月1日零时起,全市正式进入了禁渔期,如果你还在这些地方钓鱼捕捞,将被罚。

  要注意 禁渔期内

  禁止在禁渔区内开展捕捞或钓鱼

  “走,我们去钓鱼!”

  “要得,我把捕鱼的工具带起。”

  ……

  如果你也有近日要去垂钓的想法,那么可要注意了,因为马上将进入禁渔期了。

  到底啥是禁渔期?

  看看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怎么说吧!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天然水域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从2017年起,重庆禁渔期调整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渝北区检察院检察官表示,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

  看到这里,可能有的市民要问了,哪些地方是禁渔区呢,为什么要实施禁渔制度?

  原来,每年3-6月是鱼类繁殖的盛期,实行禁渔制度有利于保护产卵亲鱼的繁殖环境、繁殖行为,有利于保护幼鱼的生长发育,是促进渔业资源恢复,保护生态平衡和水生物多样性,以及实现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根据市农委2017年发布的《重庆市天然水域禁渔区名录》,重庆境内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以及大宁河、涪江、渠江、綦江等117条河流都纳入了禁渔区范围。

  别不信 违反禁渔制度

  将有各种处罚等着你

  “在禁渔期内,如果有市民在禁渔区内开展钓鱼或捕捞的行为,可能会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区检察院检察官们表示,禁渔期间,市民如果在上述流域沿岸游钓,则属于违法行为。针对一般游钓行为,执法人员将采取口头教育的形式进行劝导,对于情节严重者,将处以50~200元不等的罚金。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据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案例

  去年区检察院办理这类案件114件

  别以为这些法律条款都是说说而已。如果违反了禁渔制度,那可是要依法处理的。2018年,渝北区检察院就办理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114件175人。下面,一起看看这些典型案例吧。

  2018年3月1日,朱某、王某利用从网上购买的全套电捕鱼工具,在江北区溉澜溪附近的长江江面捕鱼192条共计9.235千克,被当场抓获,两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5个月和拘役4个月。

  2018年3月至4月间,四川省武胜县渔民杜某等二人在合川区古楼镇嘉陵江面电捕鱼460余斤,两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有期徒刑10个月,并被同时判令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捕鱼作业(禁业限制)。

  2018年3月至5月间,黄某“义务护渔”30个工作日。2017年6月,黄某在长寿区长江边捕捞水产品0.808千克,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到案后,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自愿采取“义务护渔”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

  2018年6月27日,练某、潘某与他人相约在铜梁区少云镇电捕鱼,捕获渔获物13.515千克,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提起公诉,同时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时赔偿渔业资源损失29016元。

  怎么样,看到这里,你是否已经引起重视了呢?

  保护生态平衡和水生物多样性,不仅仅是司法部门的责任,也是公民应尽义务。让我们从现在做起,做一名环境的保护者吧!

  江河千万条,守护第一条;捕鱼不守法,家人两行泪。

编辑:官粳人 万承瑶(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