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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检院驻看守所检察室解决民企之急

  本报讯(记者 杨荟琳 通讯员 谭小兵)1月2日下午14时15分许,重庆某运输有限公司两名代表来到渝北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握着驻所检察官的手连连表示感谢,并送上“注民忧解民困”锦旗和感谢信。

  在送感谢信的人——梁某某口中,记者得知了原因。去年年底,在渝北区看守所的服刑人员梁某,不时打报告找驻所检察官。驻所检察官询问得知,原来梁某系重庆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其被关押,其公司车辆无法年审、员工工资无法发放、公司与合作单位的款项无法结算,公司无法正常运营。于是,梁某多次打报告约见驻所检察官想办法。

  经驻所检察官调查了解情况,梁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且在所表现良好,符合拘役罪犯回家条件。为此,驻所检察官向梁某解读了拘役罪犯回家的相关规定,告知其有相关权利。2018年12月20日,梁某正式向看守所民警提出拘役罪犯回家申请。同日,区检察院院驻所检察室与区看守所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研究,检察官门丽在听取看管民警情况通报后,结合刑法规定和梁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考虑企业现实存在的困难,从保证民营企业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保障职工权益的角度出发,同意了梁某的申请。联席会议对此达成一致意见,经报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批准,并经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决定让梁某回家两天处理公司相关事务。

  回到公司后,梁某迅速解决了公司员工工资发放、车辆年审、结算款项等事项,有效保障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在回家期间,梁某遵守了相关拘役罪犯回家的规定,并按时返回了看守所。

  《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据了解,这是渝北区公安分局首次适用该规定批准梁某回家。“同意梁某回家是我院对拘役罪犯回家制度的一次有益探索,展现了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对罪犯的继续改造、促进社会和谐也有积极的意义。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有效探索,积极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重统一。”事后,该院检察官如是说。

 

编辑:官粳人 万承瑶(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