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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旅游条例

网络编辑:李熙蒙     文章来源:今日渝北     更新时间:2007-1-12

 

    (接上期)旅游区(点)门票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听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规定举行价格听证会后确定。

    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调整时,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价格。

    旅游区(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对中小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军人等特定对象减免门票费。

    第四十三条 重点旅游区(点)实行定点导游制度。旅游区(点)定点导游人员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合格后,发给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

    重点旅游区(点)不得聘用或默许无定点导游证的人员在重点旅游区(点)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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