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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网络编辑:佚名     文章来源:今日渝北     更新时间:2006-12-19

 

    (接上期)(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的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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