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务,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由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
(二)受理。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公证申请表示予以办理,并收取公证费。
(三)审查。公证机构对受理的公证事项进行审查。
(四)调查。公证机构对受理的公证事项找有关单位、人员或实地进行调查核实。
(五)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确认其真实合法的,给申请人出具公证文书,以资证明。
(六)申诉。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七)撤销公证书。公证机构或其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认定出具的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权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八)认证。当事人申请办理的涉外公证文书,按照我国的规定和文书,使用国的要求需办理领事认证的,按规定办理认证。 以上是公证的一般程序,对于某些公证,如提存、招标、拍卖、遗嘱等,要适用特殊程序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