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魅力渝北
|
新闻聚焦
|
政务公开
|
特色园区
|
渝北风光
|
渝北生活
|
渝北文化
|
学术理论
|
投资指南
|
热点专题
|
渝北论坛
欢迎光临重庆渝北网,我们将以快速的报道、丰富的内容、竭诚打造集政务、企业、个人服务的渝北外宣网!
区情概况
区位优势
发展空间优势
社会事业
城市新貌
新型工业
现代化服务业
都市农业
时政要闻
经济新闻
社会纵横
镇街报道
领导班子
政府机构
政务信息
镇街巡礼
大事记
农业科技园
空港工业园
两路工业园
自然风光
渝北风貌
人文景观
百姓视野
民风民俗
幽默天地
渝味无穷
旅游指南
居住渝北
购物渝北
渝乐风向
学校教育
医院导航
便民服务
渝北风情
人物风采
特色文化
渝北文学
声像渝北
本土作家
渝北民谣
调研探索
创建动态
学习论坛
思想道德建设
文明礼仪
法律知识
对外开放
投资政策
投资项目
西部开发
开发区建设
名牌产品
发展环境
解放思想大讨论
2007“三会”专题报道
百姓故事
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 渝北论坛,渝北人的网上社区!让你我一起来分享生活的酸甜苦辣吧!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您现在的位置:
重庆·渝北
>>
学术运用
>>
法律知识
>> 文章正文
如何提交证据
网络编辑: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6-11-14
1、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现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3、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4、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5、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中国法律资源网)
【字体:
小
大
】【
发表评论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相关文章:
上一篇文章:
具备什么条件才可打民事官司
下一篇文章:
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刘光全书记接受新华网专访
区“三十杰”评选活动
区第四届优质农产品展销会
和谐渝北
执政为民 服务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
百姓故事
办事指南
户籍管理
社会救助
婚姻登记
计划生育
殡葬服务
收养登记
教育收费
社会福利
文化
地名查询
医疗卫生
招生考试
住房
出入境
兵役
企业办事
设立变更
经营许可
国税征管
地税征管
年检年审
质监许可
安全防护
消防管理
公共安全
劳动保障
人力资源
资质认证
投资指南
对外开放
投资政策
投资项目
西部开发
重点企业
名牌产品
开发区建设
发展环境
便 民 服 务
网上电信
固定话费
网费查询
移动话费
联通话费
邮政编码
电费查询
车辆违章
常用电话
电视节目
天气预报
重庆地图
影院影讯
火车查询
万 年 历
机票查询
船期查询
公交信息
关于本站 | 版权申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法律顾问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5 - 2007 Www.Cqybq.Gov.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中共重庆渝北区委宣传部 制作维护:渝北区委外宣办
TEL:67800680 67828225 投稿信箱:
67800680@163.com
渝ICP备050005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