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彭光远
一、我区农村金融服务的现状
(一)农村金融机构布局失衡,缺乏一个完整意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在我区农村金融市场上,虽然业已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三足鼎立的局面,但农业发展银行根本不与个体农户直接发生信贷业务关系,在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减员增效”的呼声中,农业银行设置在各镇街及以下的分支机构,被大量撤并。当前,对于我区大多数农村居民和农村企业而言,可以享受的金融服务仅仅来自农村信用社的垄断性供给。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全国农村信用社也走上了机构撤并之路。现在,我区这种撤并之路在实行县一级法人、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改革过程中还将进一步加快。
(二)现有农村金融机构组织的功能不健全。首先,农村政策金融功能不全。农业发展银行难以承担中国政策性金融的重任。农业发展银行不但资金来源不稳定,而且资金运用效益低下,“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不能实现。业务范围狭窄,功能退化,仅是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着政策性金融组织的作用,退化成“粮食银行”。其次,国有商业金融在农村金融领域内的功能弱化。我区国有商业银行区及区以下机构,贷款权较小,仅发挥吸储功能,每年以吸储上存方式从农村流出的资金估计达五千万元以上。第三,农村信用社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经过多年改革以后,农村信用社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一是在政府隐形担保下运作;二是治理结构不完善,民主管理流于形式,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形同虚设;三是出于自身财务上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农村信用社经营中“商业化”倾向严重,使资金大量流向相对收益率较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真正需要贷款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农村小型企业常常难以得到贷款。据区有关业务部门了解,绝大多数的农村金融机构都不愿意贷款给农民(包括专门为农村发展设立的农村信用社),这对农村种养殖业发展带来了资金不足的问题。
(三)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主体和竞争机制。目前,我区农村金融市场虽然存在着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但它们之间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农业发展银行对特殊的企业群体提供信贷,不直接对农户开展业务;农业银行市场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从农业转向工商业;各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活动不受政府政策上的鼓励与保护;农村信用社成了农村金融市场上唯一的正规金融组织。在农村金融业务方面,其他金融组织并不对农村信用社产生竞争威胁,农村信用社之间也缺乏竞争的空间和条件。
(四)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不适应农业战略性结构调整的需要。我区农业每年约有1万亩农作物受灾,成灾面积占受灾面积的比重在20%以上。而我区农业目前仍然主要依靠民政主管的灾害救济方式,它有很大局限性:一是受到我区财力限制,二是不适应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日益深化后的要求,三是不利于培育农户参与保险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五) 金融机构对抵押品的选择过于单一。各种担保贷款机构数量少,形式单一,资金实力不足,缺乏法律规范,存在监管漏洞。近年来,由于农业比较效益逐渐增大,有效刺激了农业生产,我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但是农民、农业企业缺乏发展资金,严重制约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向银行和信用社贷款,却苦于没有存款存折或固定资产作抵押,贷款困难。
二、当前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提供的金融服务情况
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是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径。但改善农村金融服务需要了解供需双方的情况。
农民大体上在三种情况下可能借贷,一是做生意需要贷款;二是购买种子、化肥等生产物资需要贷款;三是婚丧嫁娶、生老病死、子女入学需要贷款等等。
仔细分析一下,会发现不同的资金需求需要不同的金融制度来完成。做生意或购买大型农机具的资金需求相对来说比较容易满足,因为需要这些资金的人往往都是当地比较富裕的人,他们有资产可以提供抵押。而且,这些东西买来后也是为了赚钱的,只要这些东西赚钱,金融机构就有保障回收贷款。所以,农村金融机构更愿意把钱借给这部分人,这样的贷款需求与现有的农村金融制度的摩擦比较小。但还是有一个问题,如果农村金融机构没有足够的资金,信贷供给不充分,那么能否得到充足的贷款就要靠人情关系了,甚至要有一些“好处”,这也诱发了一些金融腐败。
如果说第一种贷款支持的是农民扩大再生产,第二种贷款支持的则是农民简单的生存型经济,也就是说大多数需要这种贷款的农民基本上处于仅能满足生存的状态,手上没有闲钱。要使农田增产,就得使用良种和化肥,购买这些都需要借钱,如果当年收成不错,外出打工又挣了些钱,家里也平安无事,春贷秋还就没有问题。而一旦年景不好,或家里出了什么意外,贷款就还不起了,沉淀下来成为陈年债务,也没有资格再去贷款了。所以尽管农村信用社每年都提供种子、化肥贷款,但是由于僧多粥少,加上许多农户有陈年旧债,真正能贷到款的农户就很有限。
婚丧嫁娶、生老病死也是农民需要用钱的时候,现在教育费用居高不下,借钱送子女上学也很普遍。这样的钱到什么地方去筹集?有点关系的人可以从农村信用社贷到一些款,而一般的人就只能靠亲戚、朋友的支持了。没有亲戚朋友的帮助,就只好借高利贷,而借上高利贷以后,还款就更困难了。
后两种情况反映出农村信用社提供金融服务的局限性,要解决上述农民的实际困难,就需要有其他的金融服务方式。
三、我区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一)放开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实行金融机构多样化。一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鼓励各种经济主体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金融组织。二是允许有组织的民间借贷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内开展金融服务,尽量通过发展多元化的正规或准正规金融机构来挤出部分非正规金融活动,尤其是较大规模的、脱离人缘、地缘和血缘纽带约束的非正规金融活动。
(二)培育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一是加速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按照行业或地区拆分,形成众多具有行业特点或地域特点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二是在农村信用社明晰产权的改革过程中,要注意产权组织形式的多样化。信用社资本资源的再整合非常重要,既关系到今后其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也关系到存款人的利益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信用社的资本资源再整合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再整合内部资源,实行内部股权和治理结构的改革;二是纳入外部资源,吸引其他信用社或者金融结构甚至外资金融机构的股权参与,或者信用社之间的相互联合与参与,既可以是一级法人,也可以是两级法人;既可以是农村商业银行,也可以是农村合作银行;既可以在县级信用联社基础上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也可以在地市级信用联社,甚至建立跨县和跨地市的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三)创新金融产品,向农户和农村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一是建立金融机构对农村社区服务的机制;二是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资金支农渠道;三是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要调整职能,合理分工,扩大对农业、农村的服务范围;四是农村信用社应继续完善小额信贷机制(包括放宽贷款利率限制)的基础上,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现在银行存款利率下降,而贷款利率仍然居高不下,这给政府为农业发展提供贷款贴息增加了负担。
(四)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一是可以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每年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到农业或涉农领域。二是进一步完善邮政储蓄的有关政策,建立起邮政储蓄资金回流机制。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在农村领域的战线以后,我区农村金融资源已主要向邮政储蓄和农村信用社集中。邮政储蓄,不发放贷款,资金全部转存国有商业银行,直接流出了农村,虽然中国人民银行以部分转贷农业发展银行和对农村金融机构再贷款方式将部分资金又返还给了农村领域,但很有限。三是加大中央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支持力度。四是扩大农村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加大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力度,缓解农村资金外流。
(五)建立健全农户和农村企业的贷款抵押担保机制,完善对担保机构的监管框架。要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实施多种担保办法,探索实行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担保形式。应允许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担保机构并存。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应扶持我区设立农业担保机构,鼓励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
(六)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业生产特别是种养业的风险特点决定了有许多领域需要依赖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也有许多领域可以推行商业性农业保险。应该建立一种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和商业性农业保险相结合的格局,选择我区部分产品率先试点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体系,甚至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