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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女检察官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职能作用的发挥

网络编辑: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6-11-13

 

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洪梅

 

女检察官是检察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各级班子的领导岗位上,还是在查办职务犯罪、出庭公诉、诉讼监督等各个岗位上,女检察官们都以卓越的工作实绩撑起了检察事业的“半边天”。随着十六届四中全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治国理政目标的提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认真履行职能,发挥检察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基石、提供保障。女检察官以其特有的自身优势,必将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发挥好女检察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成为社会对检察工作的一个必然要求。

一、女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具有独特的职能作用

据统计,目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有正、副女检察长994名,占正、副检察长总数的7.34%,比10年前上升了110.15%。在重庆市各级检察机关中,女检察干警有770多人,其中在各级院担任中层干部以上的就有140多人,进入领导班子的有21人。通过分析女检察官的性格和职业特点,特别是成功女检察官的成才经历,我们发现,女检察官不仅具有当代中国女性所共有的“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而且更具有女检察官所独有的特点,女检察官的成功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女性资质与检察职业特点的暗合。具体来讲,女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女检察官语言表达能力较强,在履行出庭公诉职能方面具备优势。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正义与邪恶的直接较量。女检察官勤学、善思的品性为其工作的开展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加上女性所特有的语言天赋,使女检察官成为公诉部门的主力军。在法庭上,她们代表着法律的尊严和检察机关的形象,以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敏捷的判断力和能言善辩的口才,一次次使被告人认罪伏法,尽显女检察官的风采。据统计,检察机关评选的优秀公诉人中,女检察官占据比例较高,在审判世界上排名第六、亚洲排名第一的大案“大富豪”张子强团伙犯罪案、轰动全国的原国务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贪污案、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受贿案、广西自治区原主席成克杰受贿案、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案等一批大案要案中,担任主控检察官的都是女检察官。

二是女检察官洞悉观察能力较强,在履行侦查职能方面具有优势。在反贪侦查部门,女检察官们注重发挥女性善于与人对话和认真细致等优势,在办理案件中,女检察官往往能根据对方的特点找准话题,用入情入理的分析打动证人,以自己的真诚打动犯罪嫌疑人,还能凭着女性天生敏锐的直觉洞察力和细致入微的分析,从细微处查找线索,找准案件的突破口,将一个个腐败分子绳之以法。如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检察官的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长谢健,就以善于与对手打“心理战”著称,她以女性特有的细腻和视角去审视她的每一个对手,准确揣摩对手心理,自1998年担任反贪局副局长以来,她先后主办和指挥查办了151起案件,所有这些案件中,没有出现一件错案。正是通过这些优势的发挥,在男干警众多的反贪部门女检察官的风采仍不可挡。

三是女检察官具有耐心细致的人文精神,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和妇女犯罪案件方面具有优势。近年来,女性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占据相当比例,以重庆市检察机关统计数据为例,2004年重庆市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犯罪女性1417人,占案件总数的9.59%,犯罪未成年人共计3174人,占案件总数的21.47%。女检察官在办理涉及妇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女性特有的感性、细腻和易于沟通的性别优势,深挖罪因和进行感化教育,在办案与维权过程中实施全面细致的特别保护措施。女检察官能针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具体情况,及时地对他们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针对犯罪妇女被羁押在生理和心理上与男性有很大差别的特点,采取犯罪妇女容易接受的方式,在讯问中投入感情,在关心中不乏威严,消除对方的恐惧感和对立情绪,再循循渐诱地进行认罪伏法教育。女检察官办理未成年犯罪和女性犯罪的优势在实际办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和认可。

四是女检察官亲和力较强,在履行控告申诉职能方面具有优势。控告申诉接待工作,经常要直接面对有各种情绪的当事人,不少当事人在申诉伊始都是带着极为不满的情绪、持着立即要求解决问题的希望而来的,所以他们难免言辞着急、观点固执,一旦沟通不畅,容易引发反复缠诉案件,处理不好还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影响社会稳定。女检察官善良、热情、容忍、善于倾听的性别优势,使得她们更容易获得申诉人的信赖。在接待中女检察官细腻的感情和温和的语言能很好平息申诉人的怨气、火气与怀疑,为做好上访环节的息诉工作打好基础。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充分发挥女检察官职能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安定均与法治有着密切的关系,加强法治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这就要求作为执法者的女检察官,肩负起通过法律监督手段修复被破坏的和谐社会关系的重要使命,充分发挥自身在检察工作中独特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首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对发挥女检察官的职能作用提出新的要求。当前我国各种关系基本协调,政局基本稳定,社会基本和谐。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我们的改革正处在关键时期,不可避免地会由于种种原因产生一些不和谐,人民内部各类关系和矛盾出现了一些值得警惕的新问题,集中到一点就是,在经济持续增长、人民生活不断提高、不同程度地普遍得到实惠的情况下,由于利益分配不公导致贫富悬殊、弱势群众增加等原因,人民内部一些关系与矛盾趋于复杂和紧张,存在某些不安定的隐患、不和谐的因素,影响社会协调健康发展。这就要求加强法治建设,维护公平正义,要求我们的女检察官进一步加强其在检察工作中特殊的职能作用,在从事法律监督中做好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守护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消防兵,从而将各种矛盾控制在最低水平,构建起人民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

其次,女检察官发挥好职能作用,将会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女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肩负着重要职责,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有效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强化诉讼监督,解决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执法不严、执法不公问题,是女检察官的职责所在,充分发挥这些职责,必将有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这一法律监督目的的实现。同时,充分发挥女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体现出的社会责任感,对推进和谐社会也具有重要作用。我们可以看到,检察系统各级女检察官协会组织广大女检察官,开展了很多有检察特色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女检察官们通过参与“社区矫正”等挽救、改造失足人员的活动,努力改造罪犯,尽量减少社会中不良人群的数量;通过采取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等方式,为群众提供法律帮助;通过组织参加“救助贫困母亲”等各种扶贫济弱活动,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相信通过女检察官特有的影响力,不断丰富公益活动的形式,必将有效减少社会不安定、不和谐因素。

第三、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女检察官职能作用的发挥。女检察官在工作中以其自身能力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神,这也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诚然,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是每个检察官的职责,但是,代表、维护女性的利益则更需要女检察官的辛勤工作。女检察官在处理妇女犯罪问题中则会更多的考虑到女性的特点,为女性犯罪案件的妥善公正处理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女检察官的工作探索也会对女性犯罪案件的处理以及预防积累重要的经验,为国家法律的完善将会做出重要贡献。我们知道,女性人口占到总人口的将近一半,是名副其实的“半边天”,女性问题处理的好坏将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处理女性问题上担负重要职责的女检察官若没有很好发挥职能作用,必将影响社会的和谐。

三、发挥女检察官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要重点把握好的几个关键环节

要适应构建和谐社会这一社会发展总目标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女检察官必须尽快做好思想上和能力上的准备,充分发挥女性的性别优势,准确理解和贯彻中央的决策意图,明确自身的任务和努力方向,以便充分发挥女检察官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首先,女检察官应树立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科学的执法观。执法观是执法的灵魂。正确的执法观会引导检察官正确地履行职责,公正地办理案件,实现最佳的办案效果。反之,则会导致背离执法价值的结果,达不到预期的目的,甚至使社会关系受到新的损害。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下,要求女检察官头脑中时刻牢记构建和谐社会这个总的目标,经常从服务这个大局的高度思考和处理问题,自觉把自身所从事的检察工作放到大局中去认识,去定位,去把握,去检验,进一步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积极运用检察职能为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服务。

其次,女检察官应发挥性别优势,彰显人性化办案方式。在过去长期的执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过多强调了法律刚性的一面,在执法者的头脑中把惩罚和震慑当作法律的唯一属性,这种一贯被滥用的家长制式的法律适用方式,并未从根本上达到消除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反而由于法律这种强制手段的生硬使用,给社会关系造成新的创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要求女检察官在执法过程中,既要以合适的强制手段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对和谐社会关系的伤害,更要充分发挥女性检控优势,在合法的框架下,注重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软保护,提倡人性化执法,体现法律柔性的一面,以女性特有的细腻和柔情,帮助罪犯树立乐观向上健康的价值观、生活观,激励他们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真正抚平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和谐。

第三,女检察官应提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司法权是一切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最后保障环节,是为社会定纷止争、主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不但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司法救济,更严重的是践踏了整个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本身,让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女检察官要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实现自身应有的价值,最重要的一点,还是要立足本职,不断提高“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保证依法正确地行使法律赋予的侦查权、批准逮捕权、侦查活动监督权、不立案监督权、公诉权、审判活动监督权、对法院判决、裁定的诉权、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监督权、对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教养活动的监督权等十项具体法律监督权能,有力促进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每一位女检察官的努力和付出,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女检察官以情系检察忠于法律的执着追求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业操守,以砥砺品学上下求索的进取精神和贤惠勤勉亲善和蔼的传统美德,以洗却铅华为事业、常拟雄心胜丈夫的豪情和永不衰竭的气势与魅力,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创新。发挥好女检察官的职能作用,将会使女检察官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一支特色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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