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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星级文明院坝、星级文明户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网络编辑: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6-11-13

 

 创建星级文明院坝、星级文明户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广大农民群众移风易俗、改造社会、建设美好生活的伟大创造,是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有效手段,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大力提高农民整体素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质量和整体面貌的重要载体。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步伐,广泛深入开展星级文明院坝、星级文明户创建活动,规范评选表彰程序,提高创建活动质量,加强对全区星级文明院坝、星级文明户管理,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星级文明院坝、星级文明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三个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经过严格考核,认真评选,由党委、政府命名的具有综合性集体或个人荣誉称号。

第二条  星级文明院坝、星级文明户由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命名。

第三条  渝北区辖区有3户以上农户聚居院坝均属星级文明院坝评选范围,渝北区辖区居住农户均属星级文明户评选范围。

第四条  创建星级文明院坝、星级文明户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培养守法律、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广大农民的整体素质,改善广大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五条  星级文明院坝、星级文明户创建工作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好事实事,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创建活动具体实在,不搞形式主义,不增加农民负担。

第六条  各镇街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把创建星级文明院坝、星级文明户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基本政策,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有效措施,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参与,保证创建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七条  创建星级文明院坝、星级文明户活动要在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实施。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工作。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八条  星级文明院坝标准:

一、遵纪守法星。村民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知法守法用法,遵守所在村、社的规章制度,无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拐卖妇女儿童现象,无黑恶势力丑恶现象,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等违法违纪事件。

二、环境整洁星。院坝管理制度健全,防火防盗、安全防范责任落实,因地制宜开展改水、改厕、改厨等工作,搞好绿化美化,无污水,无乱堆乱放现象,及时清运垃圾。院落干净整洁,道路平整、畅通,绿化覆盖率高。珍惜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村民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无破坏生态环境事件。

三、团结互助星。邻里互相帮助、互相照顾、互相体谅、和睦相处;无吵架斗殴、损人利已、损公肥私和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生活现象。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劳动。扶贫济困,见义勇为。基本形成文明礼貌、助人为乐、关心集体、保护环境、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团结、和谐友爱的乡风、民风。

四、健康生活星。举止文明,礼貌待人,尊老爱幼,尊重妇女;无赌博,无封建迷信活动及黄赌毒现象;无非计划生育、铺张浪费和大操大办婚丧事宜;无歧视、虐待妇女、老人与儿童的现象。坚定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宣传农业科技知识。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青壮年无文盲。农民群众参加新型合作医疗90%以上,普遍享受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普遍开展“星级文明户”等创建活动,创建面达到90%以上。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五、增收致富星。有1-2项优势特色产业,有较强的集体经济实力,农业生产条件不断改善、优化,农业产业化稳步推进。无危房,无险房,砖混结构房屋比例达70%。实现户户通电、通自来水(含机井水)、通电视、通电话(含手机)。农民收入逐年增加,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领先水平。农民生活宽裕,衣食无忧,家庭和谐,幸福安康。

第九条  星级文明户标准:

一、爱国星。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集体。认真学习贯彻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农村改革发展的政策规定,投身农村各项改革。积极参加村里的各种会议和各项活动。认真贯彻《兵役法》,积极履行服兵役义务。

二、环卫星。保护环境,讲究卫生。认真执行各级政府绿化美化环境的规定,积极植树造林,不乱砍乱伐树木。增强环保意识,保护生态环境。房屋无乱搭乱建现象。积极参加改水、改厨、改厕,带头治理环境卫生。生产、生活区分开,家禽家畜实行圈养。家庭生活区干净,生产区整洁,庭院绿化,饮食卫生。生活方式健康、科学、文明。

三、守法星。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家庭成员积极参加村里组织的各种普法教育,自觉学法、守法、用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不参与黄、赌、毒,无偷盗、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无乱占、抢占、超占宅基地或耕地现象,家庭成员三年内没有受过劳教、刑事处分,1年内没受过治安处罚。守法经营,不坑、蒙、拐、骗他人钱财,不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偷税漏税。坚持依法办事,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不越级上访,不参与集体上访。

四、和睦星。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已为耻。重视家庭美德建设,正确处理个人、家庭、邻里之间的关系。孝敬父母,尊敬老人。不虐待、遗弃老人。爱护子女,进行科学、文化和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教育,不溺爱,不放纵。夫妻间相互尊重,相亲相爱,齐心协力,和衷共济。家庭成员团结友爱,男女平等,不重男轻女。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相互尊重、相互帮助。

五、婚育星。晚婚晚育,计划生育。认真贯彻《婚姻法》,依法登记结婚,不早婚,不近亲结婚,不包办买卖婚姻,不转亲换亲或干涉他人婚姻。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积极采取节育措施,不计划外生育和超生,不为他人代养计划外子女,不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员。

六、文化星。重视教育,提高素质。重视智力投入和文化学习,家庭中用于文化、科技、教育的投入达到家庭人均收入的5%以上。家庭40岁以下成人无文盲,子女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无辍学失学现象。家庭成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村里组织的科普培训,有一人熟练掌握1-2门农业实用科学技术。积极参与农村文化建设,带头参加农村各项文体活动。家庭订有1-2份报纸或期刊。带头开展文明健康的家庭文娱活动,家庭成为农村文化建设的表率。

七、新风星。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破除迷信,移风易俗,不听信、不参与、不传播封建迷信思想,不搞巫医、算命、求神拜佛活动,不制作、买卖迷信品,不给搞迷信活动的人捐钱捐物、提供活动场所。遵守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团结,坚持与各种邪教组织作斗争,不参加非法宗教活动,带头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坚持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婚丧事大操大办。

八、勤俭星。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情的好思想,勤奋劳动,诚实经营,精打细算,增加收入。家庭消费统筹规划,量入为出,计划开支,合理安排。不摆阔,不挥霍浪费。家庭中无好吃懒做、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人。

九、致富星。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通过合法途径科学勤劳致富。自觉适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带头推广农业新技术,按照市场需求,发展高新农业和效益农业,不弃置和搁荒耕地。家庭有致富主导项目,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50%以上。居住条件和家庭生活水平、人均收入居本村中等以上水平。

十、服务星。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助人为乐,造福村里。倡导社会公德,有奉献精神,家庭成员带头弘扬先富帮后富的社会主义新风尚,积极拥军优属,扶危济困,为军烈属、鳏寡孤独老人和困难户提供帮助。经常为群众办好事,为邻里乡亲义务帮忙,自愿捐助教育和公益事业,贡献突出。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劳动。自觉维护公有设施,保护集体财产不受损失,同不遵守社会公德、损害集体利益,破坏公共财物的行为作斗争。

 

第三章  评选表彰

第十条  星级文明院坝、星级文明户评选由农户按照“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原则,分五步进行。第一步,先由农户按照评选标准自我认星,第二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由群众民主评议,并将结果上报所属镇街;第三步,由各镇街党组织对民主评议的结果进行审核,第四步,将审核结果公示,第五步,由所属镇街党委、政府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  星级文明院坝、星级文明户是农村农户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最高荣誉称号。凡评上星级文明院坝、星级文明户的,镇街、村组织人员挂牌。村里80%以上农户荣获八星级以上文明户的,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按有关程序可命名为区级文明村。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各镇街要把星级文明院坝、星级文明户评选活动纳入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组织落实。各村要成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建立星级文明院坝、星级文明户档案,落实有关政策,具体协调和组织开展评选活动。

第十三条  星级文明院坝、星级文明户实行一年一评。

第十四条  星级文明院坝、星级文明户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凡已命名的星级文明院坝、星级文明户要从命名的第二年起,由当地镇街每年组织一次复查,区文明办组织抽查。经复查,对发挥示范好,带动作用强的,给予通报表彰,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对符合条件的,保持星级文明院坝、星级文明户称号;对基本符合条件但出现某些问题或缺点的,应视其情况分别给予降星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摘星处理,并撤销称号,收回奖牌。凡不按时组织复查的视作自然消失。

第十五条  复查后,对符合加星的星级文明院坝、星级文明户,各镇街在次年的表彰命名会上表彰加星;对发生降星情况的星级文明院坝、星级文明户,各镇街先摘星,然后在次年的表彰命名会上发文通报;对发生符合撤销星级文明院坝、星级文明户情况的,由各镇街先摘星,收回奖牌,然后在次年的表彰命名会上发文通报。

第十六条  各镇街每年将新命名、复查合格、加星、降星、撤销、自然消失的星级文明院坝、星级文明户名单报区文明办备案。

第十七条  凡被撤销荣誉称号的院坝、农户,2年内不得参加星级文明院坝、星级文明户评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精神文明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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