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投资者投资重庆渝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特制定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招商领域与方式 1、凡属农业高新技术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农业科研项目及信息、生物工程、环保产业、 金融、保险、高尚住宅项目均可来园区落户。 2、外来投资者可以通过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来园区发展。 (二)土地使用 1、国内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转让)、行政划拨、租赁、合资、合作、兼并等形式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 2、高科技、高附加值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以及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及财政税收有重大贡献的重点项目,可按征地成本或低于征地成本价格用地。 3、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及服务项目,可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4、外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场地使用费减半收取。其中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免缴场地使用费。 5、外商投资企业获得产品进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证书,其场(土)地使用费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缴3年。 (三)税收 1、设在园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值加技术性收入或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年总产值60%以上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 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项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目标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标》和《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标 》中规定的产业目录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至2年免缴地方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3、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减免税期满后,仍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新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属生产性大中型骨干项目以及大型商贸流通、金融保险等第三产业,从其建成投产之日起5年内,在税务部门依法征收该企业的税收后,根据其对我区经济社会及财政税收的重大贡献和影响,可安排一定数量的发展资金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以支持项目的建设和进一步发展。 6、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收入,经批准免征营业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事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工商管理 1、实行企业筹建登记,对建设周期长、前置审批复杂的企业可先进行筹建登记,待相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发营业执照 。
2、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55%。 3、新来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企业,按规定减免登记费。 4、支持内外资产相互转换、重组。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相互转换变更登记处理,免收登记费。重点项目和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企业名称可使用行业中的大类或根据性的行业用语。外商投资企业购并内资企业可重新申请企业名称,或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 1、在办理项目手续时,属区里单独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除外)行政性规费按以下规定予以优惠:投资额在1000-5000万元的,按75%收取;投资额在5000万元-2亿元的,减半收取;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减半收取并可缓交。 2、生产性项目的生产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半收取。开发商品房10万平方米以上或用地100亩以上的住宅小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减按75%收取;开发商品房20万平方米以上或用地200亩以上的住宅小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半收取。 3、属自收自支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应收的事业性规费,视项目性质、规模和效益,可减半收取或缓缴。 (六)审批及服务 1、凡项目涉及的立项、工商注册、消防、环保、规划、建管、产权等相关手续,来区的投资者均直接到区行政服务大厅办理;需报市级部门办理的,可由相关部门协助办理手续。 2、区级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或"一条龙"服务,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办即办好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生产性工业项目在具备基本条件后可以边建设办理和完善相关手续。 3、对重点项目实行区级领导重点联系制度,对企业的疑难问题由区级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个案协调解决。 4、外来投资者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在职称评定、户口入籍、子女入学等方面按区内居民同等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