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编辑:佚名 文章来源:重庆媒体 更新时间:2006-11-11
备案事项名称
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备案条件
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庆市)》以外、且国家没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投资备案。
备案机关
凡属于投资备案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含授权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自收到项目备案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向项目单位颁发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业主凭工商营业执照原件领取投资项目备案证。
备案收费
本备案事项不收费
备案时限
2个工作日内。
决定形式
凡属于投资备案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含授权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自收到项目备案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向项目单位颁发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业主凭工商营业执照原件领取投资项目备案证。 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单位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变更
已办理投资备案手续的项目,如投资主体或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交回原投资项目备案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时效
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后,应在2年内开工建设。如超过2年仍未开工,投资项目自动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