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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名称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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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1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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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2002年第346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等三部委2002年第21号令);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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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机关 |
1、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和总投资5000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其他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核准; 2、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工业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经委负责核准; 3、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的其他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计委负责核准; 4、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工业企业改扩建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经委负责核准; 5、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且项目所在地位于北部新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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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收费 |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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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时限 |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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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 |
(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5套): 1、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公共用品或服务的价格;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按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还应说明项目的招标初步方案。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合资协议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6、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书见; 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9、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10、需要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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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形式 |
1、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批准文件;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核准结果及时在重庆招商网站(www.investcq.gov.cn)上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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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建设地点发生变化;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的,需向核准机关申请变更。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初始核准程序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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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时效 |
一般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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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将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颁发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