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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将出台

网络编辑:未知     文章来源: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6-11-11

 

  酝酿近两年之久的企业年金实施细则---《重庆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近期有望出台。昨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目前《办法》(送审稿)正报送市政府审定。如获通过,该办法将在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重庆将全面放行企业年金。

  企业符合三条件才搞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也就是参加了企业年金缴费的职工,退休后除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外,还能从本人所在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一笔收入,这意味着职工退休后,养老金可望领到两份。

  与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国家强制实行的特点不同,企业年金的建立是自愿和有条件的。而且只有“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昨日,市劳保局养老保险处有关人士透露,到去年底,全市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有33户,参加职工3600多人,积累基金680万元。目前,电力、电信、铁路等行业已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建立了由行业统筹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为我市推出企业年金制度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工资总额6%内免所得税

  《办法》: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可以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同时,送审稿对企业年金缴费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缴费中,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6%以内的部分,可计入企业经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免征所得税;超过6%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

  遇重大困难可提前支取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但如新单位没有实行年金制度的,其个人账户可由原企业年金帐户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职工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从本人所在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原则上,职工未退休前,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但在退休前遇到特殊重大困难时,可提前支取部分企业年金。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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