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未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由原选举单位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9月5日,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暂行办法(草案)》,依法规定了市人大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监督的形式等。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陈光国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健康、王洪华、郑洪、卢晓钟,秘书长艾智泉参加会议。
通过的该《办法(草案)》共8条,其中主要包括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内容、方式、监督、保障以及激励机制等内容,依法保障了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有利于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如办法草案规定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方式就有:每一届市人大代表依法产生后,在市人大网站上公布市人大代表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职业、通讯地址等信息;市人大代表可以采取走访、电话、来信来访、电子邮箱、召开会议等多种方式联系人民群众。
在规定市人大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形式方面,除依法规定了如何终止其代表资格外,还规定市人大代表应主动向原选举单位书面报告履职情况,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及承办单位的答复情况;市人大代表要按照统一安排主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等。
会议还传达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在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情况通报会上的讲话精神;听取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作的关于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汇报;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关于市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办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办理结果的汇报;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关于《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试行办法(草案)》的说明;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关于《重庆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暂行办法(草案)》的说明;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关于评选表彰“代表活动(工作)先进单位”和“代表优秀建议”有关事项的汇报,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补充说明等。(记者 戴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