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决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否则,岂非咄咄怪事!”7月3日,在瓮安“6·28”事件阶段性处置情况汇报会上,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强调,“这起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是迟早都会发生的。”为此,贵州省委和黔南州委4日决定,免去瓮安县委书记王勤、县长王海平的职务。(《广州日报》7月5日)
石宗源书记对瓮安事件的分析,无疑一针见血、击中要害——因为,“保护”而不是“对付”人民群众,才是人民警察安身立命的根本天职,所以在群体性事件中,警力应该、也一定要慎用。相应地,瓮安县委书记、县长被免职,可以说,完全是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枉。
那么,如何才能从制度上确保“慎用警力”呢?除了从使用者——如象瓮安县委书记、县长这样的地方领导——的角度加以规范、制约之外(事实上,这也是最近以来,媒体舆论反思较多的一个角度),在笔者看来,被使用者——警察自身,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反思视角。
以此视角观察,我认为,以下两点,应不可或缺。
其一,警察相关立法的落实和完善。我国《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4条),并强调:“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33条)。显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警察机关乃至警察个人,应该是有权抗拒“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的现象的。因为,警察的最高活动准则只是法律,不允许超越法律法规行事。但为何在现实中,“一出事,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的情况,还是屡有发生呢?
这只能说明,一方面,上述法律规定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一定程度上,依然停留在纸面,而没有转化成法律现实,另一方面,这些法律规定,由于缺乏进一步的细化、具体的规则配套,而难以落实,比如说,“有权拒绝执行”中的“拒绝”应怎样具体界定、操作,其中细化的法律责任又分别是什么?进而言之,“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究竟是什么——什么是警察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实际上也都还缺乏十分明确具体、准确细化的法律界定。
其二,警察管理体制的健全与完善。众所周知,目前我国的警察管理,实际上执行的是一套条块分割、以“块”为主的体制——警察机关,无论人、财、物的管理均主要对地方负责、由地方政府支配,上级警察(公安)机关只能主要起业务指导的作用。此种体制背景下,不仅警察机关应有的行政中立,很难建立和维持,而且也难以抗拒地方政府种种“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无法避免“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的执法困境河尴尬。这正如我们在现实中经常能看到的,举凡农村的“催粮要款”、“计划生育”,城镇的“房屋拆迁”、“市容整顿”等等,往往都是地方政府指派并要求警察给予“配合”的名目。据公安大学王大伟教授的调查,“当前基层派出所50%的工作,都来自于地方政府要求的非警务任务”。
显然,不理顺、改变此种过于依赖依附地方的警察管理体制,地方领导滥用而不是慎用警力的行政冲动,便很难根本祛除,而另一方面,“警察什么都能管、有权管”的体制之下,必然催生警察权的无限膨胀,导致“警民关系紧张,有的公安民警的失职渎职”的普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