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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服务不慎摔伤 提供服务者要赔偿
    文章来源:渝北法院     更新时间:2008-5-30 
 

    渝北网讯(通讯员 朱长鹏 王婷婷)2007年5月的一天,年过七旬的任某到一医疗器械公司体验某品牌理疗床的理疗效果。理疗结束后,任某从理疗床下来时,不慎摔倒在地。该公司工作人员立即将其送回家。到家后,任某仍感觉腿部疼痛。于是他的儿子将他送到重庆芳华医院。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考虑任某年纪较大,该院采取了保守治疗。20天后,任某仍然感到疼痛不止,其亲属又将他送到江北区中医院治疗,又在该院住院治疗22天。

    出院后,任某就医疗费等费用与该公司进行协商,未果。于是,任某将该医疗器械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医药费等费用40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销售对象多为老年群体,应当注意老年人普遍存在骨质疏松、体骨易折的生理特点,对老年人跌倒在平硬的地板上将会出现损害后果应当有所认识,应当适时防范,但被告对此没有尽到这一注意义务,对原告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原告是年届七十多岁的老人,具备一定的生活经验,对自己行为的安全同样负有注意义务,但因其不慎摔伤,其损害后果自己也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原、被告对损害结果应当各自承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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