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区的苟先洋高价在小区内买了门面,准备开干洗店,不料,隔壁邻居却在自家住宅内提前开店。昨日,小店开张在即,苟先生却一点开心不起来——同样的价位,不同的投入,自己的利润在哪里?
苟先生购买的门面房在渝北区森岭居小区1栋1单元1-5室。20多平方米的房子已粉刷一新,一台价值4万多元的干洗机也已定购,筹备工作一切顺利,让苟先生闹心的是,隔壁1-6室开在住宅内的干洗连锁店。
隔壁干洗店已开业一周,生意不错,服务价位和苟先生所预定的不相上下。苟先生的门面和隔壁店仅隔一个过道,两店面的价值却相差甚远。“住宅每平方米3000多元,门面高达一万多元。”坚持住宅不能搞经营的苟先生,觉得很不公平。
对此,自称隔壁干洗店老板的邓女士觉得不可理解:“我自己的房子,想干啥就干啥。”邓女士称,营业执照正在办理中,小店并未改变住房结构,没影响居民生活,为大家提供了不少方便。
口头协调五次未果,书面整改通知被拒签后,小区物管办公室工作人员王女士也很无奈:“住宅房内经营,一定程度上侵害了门面业主的利益。”因无执法能力,物管办只能尽量协调。
随后,记者走访了渝中区巴渝世家、北部新区保利香槟花园等十多个小区,发现小区住宅内经营现象很普遍,且多为干洗、副食店。
“小店方便了生活。”家住保利香槟花园的小燕子说,比如,炒菜时没盐了,若去超市,回来早烧焦了。“但要限制小店数量,太多了,就乱了。”
多数居民赞同小燕子的看法,不少门面经营商却为苟先生叫屈。来自四川省安岳县的唐先生在保利香槟花园外开了家副食店,40平方米的空间,每月租金近3000元,而有的商户在小区内租套清水房,最多一千元。“多是无照经营。”唐先生忿忿不平。
商户住宅内经营能否取得营业执照?渝北区嘉州工商所陈老师称,住宅内搞经营,必须由当地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鲁磊律师介绍,根据新物权法规定,原则上不允许住宅内搞经营,除非征得全体业主同意。他建议,苟先生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保障自己的权益。
渝北社区通讯员 孟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