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府〔2008〕1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集镇移民
个案搬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关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集镇移民个案搬迁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十二届第20次常委会和区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集镇移民个案搬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洛碛集镇三峡工程建设移民个案搬迁工作按时完成,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国务院三建委批复的《长江三峡库区移民安置规划和工程概算调整方案》、《长江三峡库区移民安置规划及概算调整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集镇迁建个案处理报告》以及有关移民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的洛碛集镇三峡工程建设移民个案搬迁项目(以下简称洛碛集镇移民个案搬迁)。
第三条 洛碛集镇移民个案搬迁范围:洛碛镇老城区域在吴淞高程180.7米—184.9米范围,即东至三峡库区移民迁移线止,南起于上冲沟,西起洛西路以东,北起于下冲沟锅炉房,涉及面积18公顷,单位32个、企业24家、2个居委会、2365户居民6080人,房屋面积22.45万平方米。
第四条 洛碛集镇移民个案搬迁范围内实物调查时登记的单位、企业、居民户均属于三峡库区移民搬迁对象,依法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承担搬迁的义务。
第五条 洛碛集镇移民个案搬迁工作实行“国家补偿、政府组织、移民自建”的原则,采取集中安置、分散安置和货币安置等三种形式。
第六条 洛碛集镇移民个案搬迁工作由洛碛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搬迁补偿
第七条 洛碛集镇移民个案搬迁补偿以长江水利委员会2006年5月30日调查登记并核实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实物指标和人员为依据,按照国家核定的三峡库区移民统一补偿标准对搬迁对象进行补偿。
第八条 房屋、附属设施及人员界定
(一)房屋及附属设施界定 以2006年5月30日长江水利委员会对个案搬迁范围内的单位、企业、居民户复核汇总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结构和建筑面积为实物计算指标。
(二)人员界定 严格按公安部门截止2006年5月30日登记的在册人口为依据。2006年5月30日后搬迁户内人口发生变化的,按以下原则核定: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搬迁人口
(1)因出生、婚嫁、工作调动、复退军人、大中专毕业生、退休退职、刑满释放人员等迁入的人口,并经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了入户手续的;
(2)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轮换工和正在劳改劳教的人员;
(3)大中专毕业生(含自费生和委培生)未安排工作且户口未迁出的;
(4)搬迁户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公安机关的入户手续合法收养的子女;
(5)按国家有关干部聘用和劳动用工规定在集镇招收的人员,户口未迁出的。
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作为搬迁人口
(1)在实施搬迁时,因婚嫁、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户口已迁出的;
(2)未接受处理计划外生育的子女、空挂户口进入搬迁区的、虽已结婚但户口未迁入的;
(3)在签订搬迁建房安置补偿合同以前已经死亡的;
(4)外地退休、退职后到洛碛集镇移民个案搬迁范围居住且户口未迁入的。
3.购买洛碛集镇移民个案搬迁范围内房屋的,在完善过户手续并报洛碛镇政府备案后,原搬迁户房屋补偿金及建房用地划转给现房屋所有权人,并以调查登记的原住户人口核定现房屋所有权人搬迁人口(低于或等于原住户人口的以现住户人口为准,反之则以原住户人口为准)。
4.在2006年5月30日调查登记时,搬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未居住在该房屋且户口不在当地的,只对其房屋进行补偿,不作为搬迁安置人口。
第九条 补偿标准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搬迁费按三峡库区移民统一单价计算,具体单价为:
居民房屋补偿单价表
|
项 目 |
单 位 |
单 价 |
|
正房 |
框架 |
元/平方米 |
452 |
|
砖混 |
元/平方米 |
223 |
|
砖木 |
元/平方米 |
179 |
|
土木 |
元/平方米 |
125 |
|
偏房 |
砖木 |
元/平方米 |
134 |
|
土木 |
元/平方米 |
87 |
|
附属房 |
元/平方米 |
57 |
|
附属物 |
围墙 |
元/平方米 |
25 |
|
晒场 |
元/平方米 |
25 |
|
搬迁费 |
元/人 |
200 |
单位补偿投资单价表
|
项 目 |
单 位 |
房屋 |
备注 |
|
住宅 |
公建 |
|
房屋 |
框架 |
元/平方米 |
452 |
474 |
钢构棚按公建砖混结构处理 |
|
砖混 |
元/平方米 |
284 |
316 |
|
砖木 |
元/平方米 |
202 |
215 |
|
土木 |
元/平方米 |
140 |
140 |
|
搬迁费 |
公建部分 |
商贸 |
元/平方米 |
|
47 |
|
公建 |
元/平方米 |
|
24 |
|
随迁 |
元/平方米 |
|
30 |
|
住宅部分 |
元/人 |
200 |
|
工业企业补偿投资单价表
|
项 目 |
单 价(元/平方米) |
|
生产 |
特种房 |
604 |
|
框架 |
604 |
|
砖混 |
404 |
|
砖木 |
284 |
|
土木 |
195 |
|
住宅 |
砖混 |
329 |
|
砖木 |
226 |
|
土木 |
159 |
第十条 补偿计算
居民户: 静态补偿额=正房面积×单价+偏房面积×单价+附属房面积×单价+附属物面积×单价+ 200元×人数
单位:静态补偿额=房屋面积×单价+搬迁费
工业企业:静态补偿额=房屋面积×单价+搬迁费+其它费用
实际补偿总额(动态补偿额)=静态补偿额×国家发布的上一年物价指数
第三章 集中安置
第十一条 集中安置系指在集中迁建区域内,按照统一规划,对搬迁单位、企业或居民户划定地块并由其自建的安置的方式。
第十二条 规划管理
(一)洛碛集镇移民个案搬迁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由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总体风貌和单体风貌设计,经批准后实施。
(二)单位、企业和居民迁建房屋必须按规划组织建设,其高度、层高、立面造型和外墙装饰必须符合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用地管理
(一)坚持“统一规划、限额用地、划拨到户”的原则,严禁搬迁单位、企业和居民超面积占地和将无偿划拨的土地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二)用地方式
1.搬迁单位、企业建房用地,应出具书面申请,经洛碛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按原房屋产权面积和性质予以供地。个别单位、企业因规模偏小,确需增加用地,必须经区洛碛集镇移民个案搬迁指挥部同意,并按规定补缴超面积部分土地出让综合价金。收取的土地出让综合价金,专项用于洛碛集镇移民个案搬迁的基础设施建设。
2.搬迁居民户建房用地
(1)原房屋在主街、支街、纯住宅区的,其复建房屋用地在集中迁建区同类区域划地;
(2)联户(不得少于4户)提出用地申请,经洛碛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按规定标准和登记的先后顺序无偿划地;
(3)建房用地标准:3人(含3人)以下户每户划拨建房用地45㎡;4人户每户划拨建房用地60㎡;5人(含5人)以上户每户划拨建房用地75㎡;
(4)划拨给每户的土地与原房屋占地面积的差额部分,实行相互补差结算,标准为:原主街商业门面按100元/㎡补偿;原支街商业门面按60元/㎡补偿;纯住宅按50元/㎡补偿。
3.租住房管公房的租赁户,按原建筑占地面积统一划拨土地给房管部门。
第十四条 建设管理
(一)迁建单位、企业和居民户在划地后30天内必须将施工图纸交由区洛碛集镇移民个案搬迁指挥部审查,在2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超出规定时间,视为自动放弃该划拨地块,所需用地另行安排,所增加的基础设施投资自行负责。
(1)单位、企业房屋复建自行组织实施。
(2)居民户房屋复建实行联户自建,联户规模不得少于4户,联户自建的房屋必须选择经批准的建设性详规统一设计的房屋和户型。
(3)房管公房复建由区房管局组织实施。
(二)单位、企业和居民户复建房在原房屋面积以内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2号文件规定免收一切规费,超出部分按规定减半收取。
(三)洛碛集镇移民个案搬迁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以及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预结算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制度,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
(四)居民建房,自行办理建房手续,自行选择施工队伍,必须接受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工程监理。
第十五条 洛碛集镇移民个案搬迁工程涉及的规划、用地、建设、消防、环保、房管等手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全力配合。
第四章 分散安置
第十六条 分散安置系指搬迁单位、企业或居民户不在集中迁建区范围内建房,自愿在洛碛镇辖区内其他地方自行建房进行安置的方式。
第十七条 选择分散安置的,单位和企业直接向洛碛镇人民政府申请,居民户经居委会加注意见后向洛碛镇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相关征地及建房手续,自行组织建房,自觉接受工程监理和安全监督,按时完成搬迁安置、销号。
第十八条 补偿
除房屋补偿费、搬迁费外,分散安置的居民户可享受:原房屋位于主街按其占地面积100元/㎡,支街按其占地面积60元/㎡,纯居住区按其占地面积50元/㎡标准补助基础设施建设费;单位和企业可按原房屋占地面积1.26万元/亩(静态)的标准领取土地及基础设施补助费。
第十九条 分散安置的单位、企业和居民户所建房屋,享受国务院国办发〔1998〕12号文件政策:建房面积在原房屋面积以内的,免收一切规费,超出部分按有关规定减半收取。
第五章 货币安置
第二十条 货币安置系指搬迁单位、企业或居民户放弃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自愿申请选择以货币补偿形式进行安置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选择货币安置的,单位和企业直接向洛碛镇人民政府申请;居民户必须经户主书面申请,居委会加注意见,并提供购房手续、房屋产权证或经公证的投亲靠友协议报洛碛镇人民政府;经审批同意、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完善安置销号手续后,一次性进行安置补偿。
第二十二条 补偿
选择货币安置的单位、企业和居民户,享受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补偿金额。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洛碛集镇移民个案搬迁各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洛碛集镇移民个案搬迁资金必须在指定银行专户储存、专款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在资金使用上,必须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单位、企业和居民户按照区移民局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与洛碛镇人民政府签订包干迁建补偿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按时完成计划任务。
第二十六条 洛碛集镇移民个案搬迁所涉及的各项资金,由洛碛镇人民政府编制投资计划,并按计划、合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
第七章 销号管理
第二十七条 洛碛集镇迁建补偿销号应按重庆市移民局渝移发〔2000〕200号文件规定办理。新房建好后,其旧房由房主按期自行拆除,拆除房屋土地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八条 单位、企业和居民户房屋迁建完毕,应将原搬迁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洛碛镇移民办后,再行办理复建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九条 洛碛镇人民政府和各搬迁单位、企业和居民户应严格按照重庆市政府印发的《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集镇迁建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迁建单位、企业或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移民主管部门应予说服教育。经教育不改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仍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执行。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政府规定的期限、地点搬迁;
(二)提出违法或违规补偿要求和条件,拒不与移民工作人员商谈搬迁事项,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拖延搬迁。
第三十一条 按照规定标准获得安置补偿后,擅自返迁或要求再次补偿的,由移民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移民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可强制遣返。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三十二条 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后,不及时办理销号手续的,移民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在送达办理销号通知七日后,可以强制销号。
拖延或拒绝领取移民补偿金的,移民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可以将补偿金以应领移民迁建单位或移民的名义存入法定的金融机构,并可办理销号手续。
第三十三条 搬迁安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或强制带离现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煽动、组织群众聚众闹事、冲击国家机关,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以干扰、阻碍或破坏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为目的成立非法组织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移民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四)侮辱、诽谤、围攻、殴打移民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五)干扰、阻碍或破坏移民工程施工、搬迁安置、清库或其他移民工作的;
(六)以强迫、威胁、利诱等手段向移民集资,用于阻碍、破坏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
(七)哄抢或损害公私财物的;
(八)堵塞交通,不听劝阻的;
(九)造谣惑众,在移民中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四条 利用收购、兼并、联营或其他手段,骗取移民补偿资金的,由移民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回,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移民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改正,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移民资金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影响移民搬迁安置或造成移民资金重大损失的;
(二)挪用移民资金的;
(三)不按规定发放移民补偿资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渝北区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