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我区所有列入建设改造计划的农村公路项目。
第三条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签定的农村公路建设目标责任书中各项内容均属考核范围,签定目标责任书的镇、街道和有关责任人均属考核对象。
有关责任人是指各镇、街道的主要党政领导和分管农村公路建设的领导。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办法
第五条 考核工作采取日常检查与项目交竣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日常检查由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技术指导组、监理监督组负责;项目交竣工验收由所涉及镇、街道向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分三个方面,即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管理,总分100分,各分项评分按《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评定。
考核总分按日常检查占总分的40%,项目交竣工验收占总分的60%计算。
第七条 经考核达标的镇、街道,公路基础工程按每公里10万元进行补助,黑化、硬化公路按每公里40万元进行补助。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考核评分低于70分的,为不达标,区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考核评分为71—85分的,不奖不惩。考核评分为86—95分的,基础改造工程每公里按5000元、路面改造工程每公里奖励10000元、考核评分为96分以上的,基础改造工程每公里按10000元、路面改造工程每公里按20000元给予“以奖代补”,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考核期内,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年终时对其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不予考核,并在全区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一)工程发生严重质量问题;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三)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设计或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报批;
(四)截留、占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五)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
(六)工程建设过程中,经查实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