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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区交委     更新时间:2007-7-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全面完成市下达我区的“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促进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中三级及以下的公路。

    第三条  区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指挥和协调监管工作。区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对全区每年实施的公路建设任务,先由指挥部实行宏观总量下达;然后各镇街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自行申报;指挥部再按照“谁积极,支持谁”的原则平衡审定后下达各镇街指导性项目建设任务;各镇街对下达的项目任务提交当地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区指挥部,最后由区政府与各镇街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

    第六条  各镇街上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已纳入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道路;

    (二)由镇街、行政村当业主的乡道、村道;

    (三)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群众积极,“一事一议”政策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四)按时将申报实施项目的工程概况、资金筹措方案、村民大会通过情况等形成书面材料送区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第七条  各镇街对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未批自建的项目不予以资金补助,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项目取消资金补助,并不再拨付该项目后续补助资金。

    第三章 建设标准管理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严格坚持技术标准,统一质量要求。经指挥部审查批准的建设任务下达后,各镇街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技术标准。对工程实施中条件确实艰巨、地质复杂的个别路段确需调整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报经指挥部批准,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面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九条  三级以上等级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由指挥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统一设计、统一放线。

    第十条  农村公路应按规定依法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招投标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大中型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有资格认证的专业队伍施工。对群众集资、农民投劳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中,非专业技术的简单劳动工序,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有序参加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对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等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按施工合同总额的10%。

    第四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区公路质量安全部门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中的质量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业主负责制,业主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建立“政府监督、业主负责、工程监理、社会监督、施工单位自检”五级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一)落实监督监理人员。区成立农村公路工程监理组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统一监理;三级以上等级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监理机构监理。各镇街应派专人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

    (二)加强质量检测。工程各项质量指标必须符合设计及有关规定要求,质量检验评定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由施工单位自检,区质量监督部门对公路建设随时进行抽检,一旦发现施工质量不合格,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返工。

    (三)加强社会监督。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在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规模、投资额、施工单位及现场负责人、质量监督人员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等,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各地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区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区交委或其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有关单位对质量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实行质量安全报告制度。各镇街应在每月初将本地区截止上月的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区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在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并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实行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对造成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必须按有关规定追究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责任。凡抽查有两次以上质量不合格的,列为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黑名单,取消施工单位在渝北区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资格。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职责,对不作为或玩忽职守,造成工程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必须恪尽职守,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期限内负终身责任,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时,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依合同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第五章  交(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交(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和附属工程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项目业主组织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主要指标检测鉴定合格;

    (五)养护责任、资金、人员已落实;

    (六)工程决算已按规定完成,需审计的已经过审计;

    (七)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资料、交(竣)工验收文件等已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交(竣)工验收的方法。

    (一)由区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交(竣)工验收除按规定需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参加外,对通客车路段,还应按线路审批权限邀请运管、交警、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

    (二)农村公路建设按路基工程、路面工程分阶段进行验收。每条公路的验收与单个控制性工程验收结合起来。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政建设规定,在农村公路建设工作中,遵纪守法、从严建设、严格监管。因违纪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按照廉政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因渎职、失职和行贿受贿造成工作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区纪检监察、区财政、区审计部门应加强工程项目招投标、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区交委)负责解释。

网络编辑:尹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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