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以来,我区规定,参合农民患病如果到市级医疗机构住院,须经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然后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批。实践表明,此举不利于参合农民选择医院和及时治疗。为此,我们在2007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中改进了转诊制度,规定凡到市级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由镇街卫生院或区级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并在合作医疗信息网络上提请转诊,无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时,为了从制度上杜绝滥开转诊证明,明确规定凡滥开转诊证明的,由开具转诊证明的医疗单位承担参合农民报销金额的50%。
我区通过改进转诊制度,简化了转诊程序,方便了参合农民就医看病,社会评价良好。同时实行在合作医疗信息网络上提请转诊,杜绝了补开转诊证明现象的发生。今后,我们要继续积极探索,采取更多顺民心、得民意的便民利民新举措,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和提高,切实把这项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落实好、发展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