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在起,疑似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在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关系!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称,疑似有职业病的劳动者,经确诊的,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工伤待遇的规定处理;经排除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疾病待遇的规定处理。
《意见》称,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因治疗、工伤性质认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仲裁等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合理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食宿费可以按照用人单位因公出差报销标准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无相应标准的,可以参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差报销标准予以支持。
《意见》还称,当事人要求非法用工单位赔偿伤亡待遇的,只要其申请的事由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范围,仲裁委员会就可以立案受理。非法用工的性质不需要事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企业未办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能不能要求赔偿?《意见》中说,因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或足额支付其医疗费用的同时,还可以要求支付25%的赔偿费用。
(记者 童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