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倡导履行诚信准则,保障客人和企业经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重庆市渝北区餐饮行业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中国水煮鱼之乡《水煮鱼专营企业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水煮鱼经营企业包括中国境内的各种经济性质的饭店、宾馆、酒店、度假村、农村酒店等(以下简称饭店)。 第三条 饭店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饭店业的声誉。
第二章 证照、规模、设施 第四条 饭店应有独立法人的工商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 第五条 饭店经营场地面积应在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包房的配置应按营业场所面积三分之一安排。 第六条 饭店厨房、店堂的设施设备应配备齐全,满足经营需要。
第三章 管理人员 制度 第七条 饭店应配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 饭店应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系列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四章 原辅料 第九条 主料:鱼应选购江河湖泊产的鲜活草鱼(鲩鱼)。也可选用客人喜爱的其它鱼类。 第十条 辅料: (1)油脂应以植物油脂(菜籽色拉油等)为主,动物油脂(猪板油)为辅,9:1或8:2比例混合。拒绝使用回锅油; (2)辣椒:以香辣的大辣椒为主,小米辣为辅,7:3或6:4的比例混合,香辣而不燥。拒绝回收再利用; (3)花椒:以颗粒饱满,色香味正的新鲜的或干的青、红花椒均可。 (4)时蔬:根据不同地域、不同季节、人们的饮食习俗选用新鲜的蔬菜作底料。如:黄豆芽、青笋尖、大葱等。 (5)调味料:老姜、大蒜、豆瓣、鸡精、味精等选用新鲜、质好、味正的,腐烂变质的拒绝购进和使用。
第五章 烹调 第十一条 制作水煮鱼的厨师须经过专业培训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上岗。主厨须持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墩工、水案须持中级、初级职业资格证。 第十二条 厨师培训:可在岗以师代徒、岗位练兵和到厨师学校或脱产培训班培训。 第十三条 鱼经宰杀剖腹去黑膜用斜刀片片或宰条(块)成型,姜、葱、料酒、盐拌匀腌渍10分钟后使用。 第十四条 时蔬(如黄豆芽)入沸水中汆煮至熟再入锅调制入味起锅装盆(钵)。 第十五条 鱼头先入沸水中汆煮再下鱼片汆熟(三、四成熟)舀于垫底的时蔬上。 第十六条 炸油。混合油脂入锅烧至7—8成先下辣椒后花椒至香迅即淋于鱼片上即成。 第十七条 成菜特点:色泽红亮、汁浓味厚、鱼肉滑嫩、麻辣鲜嫩烫、回味悠长、富于营养。
第六章 收费 第十八条 水煮鱼以活鱼称重论斤记重收费。 第十九条 活鱼价格根据不同鱼种当时的市场购进价格加毛利率由饭店制定。售价一经制定要保持相对的稳定。 第二十条 活鱼称重严禁短斤少两,克扣群众的不良行为,做到买卖公平,童叟无欺。 第二十一条 销售价格要明码标价,在店堂醒目的地方公示、在菜谱上要标注。 第七章 食品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二条 饭店所出售的鱼菜、食品等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要求:绿色、营养、卫生。 第二十三条 移风易俗,科学膳食,不回收、不加工、不食用餐后的残羹剩菜。 第二十四条 经常保持店堂、厨房环境,个人和餐用具的清洁卫生,严防“病从口入”。 第二十五条 因食(菜)品卫生导致客人中毒住院,饭店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严重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饭店应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卫生安全知识教育,提高认识,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制度,强化管理,防止因食品不卫生导致客人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八章 服务 第二十七条 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用餐环境,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让“顾客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第二十八条 饭店应在店堂的醒目位置张贴公示标语,提醒客人防盗、防窃,随身保管好自己的物品。 第二十九条 饭店可为客人代保管贵重物品,并当面询问客人是什么重要物品,由饭店员工验收后妥善免费保管。客人事先未声明或不同意核实而造成物品丢失、毁损的,如果责任在饭店一方,饭店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客人对寄存物品没有提出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因为物品自身的原因造成毁损或损耗的,饭店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客人没有事先说明寄存物的情况,造成饭店损失的,饭店可以要求客人承担其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饭店应协助来店就餐客人在饭店门前门后停车的车辆安全。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毁损的,饭店应承担责任,但因客人自身的原因造成车辆丢失或者毁损的除外,双方均有过错的,均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饭店应提示客人保管好放置在汽车内的物品。对汽车内放置的物品丢失,饭店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在店堂的显著位置。经餐厅同意,对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入店就餐的,要收取经营服务费。经营服务费根据饭店的等级由饭店自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饭店有义务提示客人爱护饭店的财物,由于客人的原因造成损坏的,饭店要求客人承担赔偿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饮酒过量的客人,饭店应恰当、及时的劝阻,防止客人在店内醉酒。客人醉酒后在饭店内肇事造成损失的,饭店可以要求肇事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客人结帐离店后,如有物品遗留在店内,饭店应当设法同客人取得联系,将物品归还或寄还给客人,或替客人保管,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承担。三个月后仍无人认领的,饭店可进行登记造册,按拾遗物品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连锁加盟企业应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店堂面积和经营管理能力。饭店对加盟企业应签定连锁加盟合同,收取加盟费、品牌保证金和管理费(以下统称加盟费)。加盟费由饭店根据所在省、市、县(区)和业务经营的规摸确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饭店如果因与客人发生纠纷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规范》适用于经营水煮鱼专营的企业。非经营水煮鱼的企业可参照《规范》执行。 第三十九条 《规范》从2007年8月1日起试行。 第四十条 《规范》由重庆市渝北区餐饮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负责解释。
二○○七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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